第30讲(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纳税人应按照法定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约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未按照上述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5‰的滞纳金。 如果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则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第二节 退税和补税制度  所谓退税和补税,前者是指将已征收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后者是指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税款予以补缴。 需要退税的情况  一是因税务机关的失误而多征或者不应征而征的税款,需要退还给纳税人;  二是在实行预缴或者预扣税款的情况下,最后在汇算清缴时有多余的部分需要退还给纳税人;  三是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退税,比如为鼓励企业出口而实行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等等。 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年内发现的,有权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 此外,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若因纳税人的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年内可以追征;若需追征的税额在 10万元以上,则追征期可延长至 10年。 对于纳税人的偷税、骗税行为所造成的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可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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