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与行政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得撤銷 → 撤銷 (1)依職權撤銷 (2)例外不撤銷 自始不生效力 64 行政處分程序規定 第 95 條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 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 絕。 65 處分應告知救濟途徑及告知錯誤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 內 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 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 內 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 內 聲明不朋時,視為於法定期間 內 所為。 66 何謂陳述意見。 第 102條 : 行 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 利 之行 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 見 ,或決定舉 行 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 見 之機會。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67 陳述意見之例外 第 103條 : 有下 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 行 政機關得 不 給予陳述意 見 之機會 ︰ 一、大 量 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 見 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 見 之機會,顯然 不能遵 行 者。 四、 行 政強制執 行 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 行 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 、限制自由或權 利 之 內 容及程 度 ,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 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 律 應向 行 政機關聲請再審查 、異 議、 復 查 、重審或其他先 行 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 匿 、移轉財 產 或潛逃出境,依法 律 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68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第 132 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 ,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69 資訊公開 資訊公開 主動公開 被動公開 覽卷宗、抄寫、複印、攝影 絕 (1)行政決定前擬稿、準備作業文件 (2)國防、軍事、外交、一般公務機密 (3)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 (4)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虞 (5)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 之職務 (6)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仌應公開 70 聽證程序流程圖 聽證程序流程圖 重要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行政計畫 通知、公告 期日及場所變更 預備聽證 聽證開始 公開原則 當事人權利 終結 再為聽證 71 行政契約 和解契約 (行政程序法 136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 查 仌不能確 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 雙務契約 (行政程序法 137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 72 和解契約 行政機關 人民 隸屬關係 分 不明確 政處分 73 雙務契約 行政機關 人民 對等關係 ex公費學生,釋字 348 74 陳情的流程表 75 行政執行法之基本概念 76 行政執行法之基本概念 行政執行種類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 行及即時強制。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 3 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 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77 行政執行法之基本概念 行政執行機關 第 4 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執行時間與出示證件 第 5 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 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 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 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78 行政執行法之基本概念 執行時效 第 7 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屃滿之日起,五年 內 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屃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仌得繼續執行。 但自五年期間屃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 產 狀況或為其他必要 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 查 程序。 79 行政執行法之基本概念 執行程序的異議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 內 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 內 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80 行政執行法之基本概念 國賠 第 10 條 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 該法請求損害賠償。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 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仌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 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81 行政執行法之基本概念 行政執行 間接強制 (1)代履行:有行為義務而不肯作,找第三人幫忙他做 (2)怠金: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而不肯作且不能由他人代履行處 以 5千至 3萬,得連續處罰 直接強制 (1)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 產 、 不動 產 (2)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3)收繳、註銷證照 (4)斷 絕 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5)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履行義務,必須無法間接強制,且情況急迫 即時強制 (1)人之管束 (2)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3)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4)其他依法定職權必要處置,若人民因此受損,請求補償,行政機關必須補償 82 行政執行法之基本概念 間接強制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 產 、不動 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 絕 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 內 容狀態之方法。 83 行政執行法之基本概念 直接強制 第 32 條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 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即時強制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84 行政執行法之基本概念 對於人之管束 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第 40 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 產 有迫切 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85 行政執行法之基本概念 即時強制的賠償 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 產 遭受特別損失 時,得請求補償。 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朋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 內 向執行機關請求之。 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86 行政執行不必由警察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 、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 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 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 是以行政執行法第 十九 條第一項關於拘提 、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之規定,核與憲法前開規定之意旨尚無違背。 87 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之即時強制與行政執行法之適用關係為何。 ◆ 行政執行法第 1條: 「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係將該法定位為基本法,於該法作一般性規定,若在該法中無規定者,才適用其他法律。 ◆ 故 未來行政機關遇有行政強制執行事務時,如該法及其他法律均有規定,且其規定「不同」時,則應優先適用該法(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如二者規定均相同時,則適用任何一種,其結果均無差異。 88 ◆ 警察職權行使法為警察行使職權之基本規範,明定警察行使職權之一般性的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無規定而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則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章所規定即時強制部分,雖與行政執行第四章即時強制或有重複規定情形,惟因不論適用任何一種,其結果均無差異,尚不致發生適用問題,僅屬重複立法情形而已。 89 ◆ 至於行政執行法未規定而本法有特別規定部分,因行政執行法第 1條後段已規定「 …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法律之規定。 」。 ◆ 對於行政執行法未規定部分,並未排除適用其他法律之特別規定,則本章有關即時強制之不同規定部分,可以認係行政執行法之補充規定而加以適用,將不致發生法律適用問題。 90 ◆ 警察職權行使法即時強制之部分條文,係模仿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章條文,於本法審議階段,曾有部分機關代表及學者質疑有無重複立法的必要。 因行政機關一般具強制性之公權力措施,大都為警察在執行,且先進民主國家亦不乏將「即時強制」規。社会工作与行政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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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 % % % 第八 % % % % % 第九 % % % % % 第十 (最高 ) % % % % % 堅尼系數 註: 堅尼系數介乎 0至 1之間,系數的數值越接近 1,表示收入分佈越不平均。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香港人口普查及中期人口普查主要報告 (不同期數 ) 20 各國堅尼系數的比較0 . 4 0 30 . 3 1 50 . 4 0 80 . 3 6 80 . 5 2 50
,交流电使线圈变为电磁体,它与列车上的磁铁相互作用。 列车行驶时 ,车头的磁铁( N极)被轨道上靠前一点的电磁体( S极)所吸引 ,同时被轨道上稍后一点的电磁体( N极)所排斥 ,使列车前进。 然后在线圈里流动的电流反向 ,其结果就是原来那个 S极线圈,现在变为 N极线圈了,反之亦然。 这样,列车由于电磁极性的转换而得以持续向前奔驰。 直线电机 • 直线同步电机 :其初级绕组沿轨道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