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人员安全培训(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过期、含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不得将执法收缴的烟花爆竹与正常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第二十四条)。 四是为加强烟花爆竹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和买卖合同管理,规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六)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一是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一条)。 二是对批发企业的 10种违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对批发企业的 3种违规行为,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 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三是对零售单位的 2种违规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第三十四条);对零售单位的 2种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四是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以及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依法撤销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 《 办法 》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处罚(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 ; 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 10平方米,其周边 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 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条 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 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 2年。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对执法检查收缴的前款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 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 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 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仓库留存批发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 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 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山东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 单位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 的原则。  销售地点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周围 100米 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 50米范围 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烟花爆竹的有关国家标准 《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 ( GB106312020) 标志: 产品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志和流向登记标签。 产品标志分为运输包装标志和销售包装标志。 标志应附在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上不脱落。 运输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箱含量、箱含药量、毛重、体积、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代号以及“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图案,安全图案应符合 GB 190、 GB/T191要求。 销售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 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烟花爆竹的有关国家标准 专业燃放类产品应使用红色字体注明“专业燃放”的字样, 个人燃放类产品应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的字样。 摩擦型产品应用红色字体注明“不应拆开”的字样。 专业燃放类产品还应标注加工、安装方法,发射高度、辐射半径、火焰熄灭高度、燃放轨迹等信息。 设计为水上效果的产品应标注其适用的水域范围。 标注内容正确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难以消除并且与背景色对比鲜明。 运输包装上的“消费类别”字体高度 ≥28mm,其他字体高度 ≥6mm,销售包装上的“警示语及内容”字体高度≥4mm,其他字体高度 ≥。 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内容应符合 GB 24426的规定。 包装: 产品应有销售包装(含内包装)和运输包装;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等同时,应同时符合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要求。 烟花爆竹事故案例 烟花爆竹事故案例  安全培训目的:重在提高安全意识,不存在侥幸心理。 烟花爆竹事故案例  案例 1: 2020年春节期间,浙江、湖南省在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先后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 7人死亡、 4人受伤。 烟花爆竹事故案例   2020年 2月 19日(正月初一) 15时 52分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负责人陈文雄 (文雄烟花爆竹零售点 )为招揽顾客在经营场所违法燃放烟花,产生的火花引燃堆放在店门外的烟花爆竹,随即导致存放在店内的烟花爆竹爆炸和燃烧。 火势扩大后又引发隔壁副食经营店火灾,事故共造成 5人死亡、 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270万元。  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   事故发生后,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省长李强、省委副书记王辉忠等有关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批示。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和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金华市政府于当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立即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3月 1日,国务院安委办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了 《 关于对金华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文雄烟花爆竹零售点“ 219” 较大爆炸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的函 》 (安委办函〔 2020〕 14号),决定对这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并要求浙江省提级查处。 经省政府批准,立即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总工会和金华市相关单位组成的省政府永康市象珠镇零售点烟花爆竹“ 2•19” 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浙江省检察院、金华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  该起事故暴露出该零售点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业主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在零售点试放,引燃店内外存放的烟花爆竹;二是经营场所存放的产品超许可限量,并违规将部分产品堆放在店外空地上;三是零售点 “ 下店上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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