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价及价格分析(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付 〆 在 底價以上 之最高標廠商。 標價 合理 之最高標廠商。 得以費用 (金額) 或費率、折扣率 2020/10/7 最有利標 - 費用或費率 、 折扣率 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 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由 廠商 於投標文件 載明標價 , 應 詳列報價內容 ,並 納入評選。 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仍得 規定廠商 於投標文件 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 , 並納入評選。 2020/10/7 訂有底價 - 法源 (法 46)  另有規定外 , 應訂定底價。  應依 圖說 、 規範 、 契約 並考量 成本 、 市場行情 及 政府機關決標資料  由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逐項編列 2020/10/7 訂底價- 時機 (法 46)  採 分段開標 者 , 其底價應於 第一階段開標前 定之。  比價時 , 應於辦理 比價之開標前 定之。  議價時 , 訂底價 ( 議減價格程序前 ) 前 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公開招標 應於 開標前 定之。 選擇性招標 應於 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 定之。 限制性招標應於 議價或比價前 定之。 公開取得 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 , 其底價應於進行 比價或議價前 定之。 ( 細 54) 2020/10/7 訂有底價 - 決廢標程序(一) 未超過底價 〆  誠信原則 - ( 細 69) 除 有本法第 58條 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 之情形 者外 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〆 在 底價以內 時, 應即宣布決標 2020/10/7 訂有底價 - 決廢標程序(二) 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 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 顯不合理 有降低品質 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或其他特殊情形 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廠商 未於 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 得不決標 予該廠商 並 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2020/10/7 訂有底價 - 決廢標程序(三) 超過底價 〆 宣布廢標 洽最低標廠商 減價一次 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 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2020/10/7 訂有底價 - 決廢標程序(四) 超過底價 〆 最低標價仍 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 ,機關確有緊急情事 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 不得超過底價 8%。 查核金額以上 之採購,超過底價 4%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 核准後決標。 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 8%者 宣布廢標 2020/10/7 不訂底價- 法源 (一) 得不訂定底價情形 〆 法 47 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 特殊或複雜 案件 以 最有利標 決標之採購 小額採購 2020/10/7 不訂底價- 法源 (二)  得不訂定底價情形 〆限制 法第 47條第 1項第 1款及第 2款規定 不訂底價者 , 得預先 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 作為決標條件 (細則 54- 1)〆 固定價格 招標文件 應 敘明理由 及 決標條件 與 原則 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 2020/10/7 不訂底價 - 評審委員會(一)  除 小額採購外 , 應成立 評審委員會 : (細 74) 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 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 派兼或聘兼 之 評審委員會之 成立時機 , 準用 本法第 46條第2項有關 底價之訂定時機。 評審委員會 , 機關 得以 本法第 94條成立之 評選委員會代之。 ( 須徵得委員同意 ) 2020/10/7 不訂底價 - 評審委員會(二)  應 先審查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 最低標價 後 : 再 由評審委員會提出 建議 之 金額 (細 75) 但 標價 合理者 , 得不提出 建議之金額 提出建議之金額,機關依本法第 54條規定辦理 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建議之金額以內 時,除有本法第 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外, 應即宣布 決標。 2020/10/7 不訂底價 - 評審委員會(三)  建議之金額 , 於 決標前應予保密 , 決標後 除有細則第 35條之情形者外 , 應予公開 〆 ( 細 75)  底價於決標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得不予公開。 但應通知得標廠商〆 ( 細 35) 符合本 法第 104條第 1項第 2款 之採購 複數決標方式,尚有相關之未決標部分 ,但於相關部分決標後,應予公開。 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 , 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 2020/10/7 不訂底價- 決廢標程序(一) 最低標價 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宣布廢標 最低標廠商優先 減價一次 重新比減價格 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最低標價仍 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2020/10/7 不訂底價- 決廢標程序(二) 〄 採 最有利標 決標 〆 不訂底價為原則 訂有底價 , 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 協商措施時洽減之 , 並適用本法第 53條第 2項之規定。 (最有利標子法第 22條) 準用最有利標 〆 議價或依序議價前 參考廠商報價得訂定底價或不訂底價提出建議金額。 固定費用或費率 〆 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2020/10/7 最低標與 標價之關係- 總標價偏低 下列情形之一 ( 細 79) 〆  訂有底價 , 廠商之總標價  未訂底價 , 廠商之總標價 :  未訂底價 且 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 , 廠商之總標價 〆 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 , 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之。 低於底價 80% 者 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低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 70% 者 2020/10/7 最低標與 標價之關係- 部分標價偏低 下列情形之一 ( 細 80) 〆  該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 可供比較 , 該 部分標價低於 相同部分項目 底價之  廠商之部分標價 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 〆  廠商之部分標價 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  廠商之部分標價 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 70%者 認為偏低者 70%者 70%者 2020/10/7 最低標與標價之關係 - 訂有底價 除限制性招標議價外 , 底價係 未見廠商報價前之預估成本及競爭等情形 , 所訂定決標之底限。  議價者 , 係 參考廠商報價 後提出還價之底限。 廠商報價或估價單 機關底價 2020/10/7 最低標與標價之關係 - 不訂底價 建議金額與議價類同 〆 係 參考最低標廠商報價後提出之底限 最有利標 〆 於評選時參考廠商提出之報價 內容進行分析評分或評比 係未見廠商報價前預估成本及競爭等情形 所訂定決標之底限並予公開 固定費用或費率與機關訂定底價類同 〆 2020/10/7 標價分析 (一)  底價 〆  機關訂定底價 應依圖說 、 規範 、 契約並考量成本 、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 (法 46) 得基於技術 、 品質 、 功能 、 履約地 、 商業條款 、 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 , 訂定不同之底價 (細則 52)。 例如〆 2020/10/7 標價分析 (二)  選擇性 或 限制性招標採購者 , 不得高於 〆 (法第 59條 ) 採購契 約價款 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 工程 、財物或勞務之 最低價格 ≦ 契約價款限制 2020/10/7 總標價分析(一) 係 決標前 僅就總標價之高低認定 是否接受, 不及於其所組成之單價 者 比較各投標廠商 競爭情形 標價 之差異 vs 比較本機關 或 其他機關過去 相同採購標的之價格 vs 廠商標價之差異 歷史價格趨勢 各次採購之數量與時間差、季節性變動 採購方式不同 履約條件不同 2020/10/7 總標價分析(二) 比較過去本機關 或 其他機關類似 採購標的之價格〆 就採購標的間之 差異處 , 分析其 可能之成本或市場競爭情形 差異〆 再 就過去類似採購標的之價格予以加減 ,作為分析本次 採購標的之 價格是否正常合理 2020/10/7 總標價分析(三 ) 比較廠商之商品型錄或網路之參考價格 比較分析數量、交易條件等差異 再就成本 進行合理加減 2020/10/7 總標價分析(四) 以標準化之單價計算總價 例如〆 以建築物過去 每坪或每帄方公尺單位造價帄均值 , 推估本次採購標的之造價〆 但要將建造地點、建造材料、人力成本等之變動或差異納入考量 與機關 預算 或 預估金額 相比較 2020/10/7 總標價分析(五) 目測 觀察的或其圖片,以 經驗法則判斷實體與價格 是否相當 物價指數調整 以 過去之採購價格為基礎 ,利用 相關 物價指數調整 但應注意關連性及究係部分調整或全部調整 2020/10/7 成本分析(一) 〄 成本之分類及其組成〆 直接成本 為執行特定工作所發生之費用 間接成本 不易分辨其歸屬於特定工作,而須與他案分攤者 2020/10/7 成本分析(二) 〄 成本之分類及其組成〆 固定成本 變動成本 半變動成本 不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 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 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部分固定部分變動之成本 2020/10/7 成本分析(三) 〄 成本之分類及其組成〆 合理成本 合法成本 可分攤成本 與採購案有關且必須之項目 法所允許支付之費用 與採購案有關 、 必須且可合理分辨其歸屬之費用 2020/10/7 成本分析(四) 〄 分析要項與方法〆 要求廠商 於投標文件 詳列 各主要項目及其子項 、 孫項之 成本結構 數量應與 完成履約之目的相當 雜項費用 及 管理費用 之合理性 評審項目、內容、數量、單價之 合理性 2020/10/7 成本分析(五) 〄 分析要項與方法〆 評審單價及數量時可尋求專家協助〆 比較不同廠商間 相同項目之單價及數量 差異 單價偏低之情形 有可能係誤報 (少一位數 )或故意低報 (先領款之部分高報 , 後領款之部分低報 ) 2020/10/7 利潤分析 (一) 給與廠商合理利潤 〆 視個案 依成本一定比率 市場競爭程度 短中長期經營策略 2020/10/7 利潤分析 (二) 法定利潤限額 〆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4條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規定 : 公費應為定額 全部公費 直接薪資 及 管理費用 ≦ 合計金額之 30% 不得 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 依一定比率增加 2020/10/7 利潤分析(三)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適用於 〆 計畫性質複雜 服務費用 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服務費用 包括 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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