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好股东会与董事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董事彼此交換意見及討論以達成決議為必要,關於董事會之召開,如未經董事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於「某時」在「某地」 (即場所 ) 舉行之集會,而由散居各地之董事以電話或其他方式溝通、討論與決議,尚難謂已合法召開董事會。 董事會的運作 — 表決權的計算  董事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公司法 167。 206Ⅱ 準用公司法 167。 178)。  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董事之表決權數 (公司法 167。 206Ⅱ 準用公司法 167。 180Ⅱ )。 但仍應算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內。 董事會的運作 —議事規則 (一 )  證交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 議案討論 – 董事會討論之議案,原則上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程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 – 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或協商。 董事會的運作 —議事規則 (二 )  表決 –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 但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須再行表決。 – 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董事身分。 董事會的運作 — 監察人的列席  在公司法未修正前,實務上所謂的董監聯席會議,然此並無法源依據,監察人於董事會扮演的角色並不清楚。  公司法於九十年修正時,增訂下列規定: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 監察人 (167。 204)。 –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167。 2182Ⅰ )。 187。 監察人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時,得參與議案討論,但對於專屬董事會職權之事項,無表決權。 –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167。 2182Ⅱ )。 股東會的運作 —召集權人 (一 )  原則上應由 董事會 召集之(公司法 167。 171) – 未經董事會決議程序而以董事會名義召集股東會並作成決議。 – 召集通知上係以公司名義為之,並由董事長具名,未記載由董事會名義召集。 股東會的運作 —召集權人 (二 )  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少數股東召集權(公司法167。 173) –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該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187。 得否加列其他召集事項。 –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股東會的運作 —召集權人 (三 )  監察人召集 –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公司法 167。 220)。 –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公司法第 167。 245Ⅰ )。 – 監察人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股東會的運作 — 主席  股東會會議主席,主持並指揮會議之進行,對於會議決議之過程及結果有 極大之影響,故如由無法定資格者擔任主席,則經其主持之股東會決議, 其決議方法,不能謂非違反法令,自構成決議撤銷之原因。 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 – 董事長為股東會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 – 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股東會的運作 — 召集程序 (一 )  通知股東的期間。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