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锅炉使用环保要求解读(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2. 可排放硫含量大于 %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 5000千卡 /千克);硫含量大于 %、灰份含量大于 %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 10000千卡 /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每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 20毫克每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 4000千卡 /千克)。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有关要求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有关要求 (二)城阳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1. 城阳区黑龙江北路 — 城阳区 209省道 — 长城路 — 秋阳路向东延长线 — 青威路 — 春阳路 — 青新高速公路 — 瑞阳路 — 204国道 — 文阳路 — 青威路 — 礼阳路 — 长城南路 — 黑龙江北路围合区域;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有关要求 (二)城阳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2. 科兴路向西延长线 — 岙东北路 — 锦宏东路 — 河岭路 — 城阳区即墨市行政区域界线 — 河岭路向北延长线 — 胶济铁路城阳段 — 锦宏东路 — 双元路 — 文阳路 — 正阳西路 — 洪江河东岸 — 城阳区高新区行政区域界线围合区域。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有关要求 (三)有关要求:  2017年 6月 30日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者清洁燃料。  自 2017年 7月 1日起,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 前述要求对集中供热企业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超低排放的有关政策 六、超低排放的有关政策 (一)什么是超低排放。 深入开展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在全面达到国家、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清洁能源替代、洁净煤技术和锅炉废气深度处理技术应用等措施, 使现有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燃气轮机或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以下简称“超低排放”) ,进一步降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六、超低排放的有关政策 (二)超低排放的执行标准 实现超低排放(也称“清洁排放”、“超洁净排放”)的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或其他燃料)机组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燃气轮机排放限值,即在相应燃料的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 3 50毫克 /立方米,较现行标准浓度分别降低 75%、 83%、 50%。 其他燃煤(或其他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20)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即在相应燃料的。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