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贸法律与案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完成,合并前两个公约 4、 1980年 3月 该公约在 维也纳外交会议 上正式通过,于 1988年 1月 1日起正式生效。 5、我国于 1986年 12月 11日 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核准书,该公约已于 1988年 1月 1日起对我国生效。 现已有 60余个 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 2) 《 公约 》 的主要内容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全文共 101条。 分为四个部分: 1) 《 公约 》 的适用范围 2) 合同的成立 3) 货物买卖 4) 最后条款 《 公约 》 适用范围 1、营业地在 不同缔约国 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营业地在不同 非缔约国 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只要该合同可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 公约 》 不适用的对象:(排除法) 1、 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 而购买的货物 的销售 , 2、 经由 拍卖 的销售 ; 3、 根据 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 的销售 ;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 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 的销售 ; 6、电力 的销售。 合同的形式 《 公约 》 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未加任何限制 ,当事人可以采取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双方所认可的任何其他形式。 《 公约 》 未作规定的事项 1、 合同条款的有效性 问题 2、 货物的所有权转移 问题 3、由于所销售货物引起的 人身伤亡 问题 我国对 《 公约 》 的两点保留 1、关于 适用范围 的保留。 我国不同意扩大 《 公约 》 的适用范围,只同意《 公约 》 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关于 书面形式 的保留。 我国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商贸惯例的概念 国际商贸惯例是国际惯例中的一种,是指国际商贸关系主体在 多次反复 的商贸活动中所形成的、并被 普遍认可 的、具有 约束力 的 习惯性规范或做法。 国际商贸惯例的效力 国际商贸惯例是 任意性 的 不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的约束力,只有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某一惯例时,该惯例才对选择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 而且,当事人可以依据自身的需要协商对该惯例进行修改。 对调整国际商贸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惯例 1936年的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 INCOTERMS 2020》 的产生背景 1936年制订。 国际商会 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 《 INCOTERMS 1936》 )。 六次修订。 1953年、 1967年、 1976年、1980年和 1990年、 1999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 1999年 9月 公布 《 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简称 《 INCOTERMS 2020》 ,于2020年 1月 1日起生效。 《 INCOTERMS 2020》 的适用范围 只限于 销售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中 与交货有关 的事项。 三、各国关于国际商贸活动的 国内法 调整国际商贸活动的国内法的范围 国内法在调整国际商贸活动中的效力 对调整国际商贸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西方国家国内法 4.我国调整国际商贸活动的法律 调整国际商贸活动的国内法的范围 ( 1)冲突法 又称 法律适用法 ,是指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 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 的法律规范。 ( 2)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国际商贸活动的最重要的国内法。 民法是调整商贸活动的 一般法 ,商法是调整商贸活动的 特别法。 国内法在调整国际商贸活动中的效力 国内法对 本国的当事人 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对调整国际商贸活动有重大影响的 西方国家国内法 《 法国商法典 》 《 德国商法典 》 《 美国统一商法典 》 《 英国货物买卖法 》 《 法国商法典 》 时间: 1807年 拿破仑一世制定颁布。 内容: 四编, 648条。 涉及一般商事交易、海商交易、破产、商事裁判等内容。 意义: 它被称为“ 近代资本主义商事立法的蓝本 ”。 荷兰、希腊、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及拉丁美洲国家的商法受其影响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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