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福利政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 3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 25天的,事假工资照发。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3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 25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 70%计发。 (三)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60天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四)事假期间,工作人员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 《 规定 》 制定本单位病、事假管理办法。 三、年休假制度 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为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而采取的每年有组织地分期轮休制度。 我区现执行的年休假制度的主要政策文件是“新党办发[2020]2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休假期限:工作年限满 1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天。 休假天数计算,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依法享受寒暑假,假期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请事假累计超过 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工作年限满 1年不满 10年,请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的; 工作年限满 10年不满 20年,请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的; 工作年限满 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 4个月以上的; 当年安排健康疗养、休养,其疗养、休养天数多于本人休假天数的; 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并限制人身自由 15天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 2至 7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休假。 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当年休养、健康疗养的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因公负伤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影响当年休假。 被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在 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 四、死亡待遇制度 死亡待遇制度是指职工死亡后,国家为其办理丧事及对其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死亡待遇制度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 丧葬补助费。 国家规定,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我区的丧葬补助费标准现执行的是“新人发 [2020]39号”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 关于调整我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的通知 》 规定的新标准,具体规定:将新政办[1992]102号及新劳险字 [1993]103号文件规定的工作人员或职工逝世后,丧葬补助费标准不分职务级别均为 1000元,调整为 2个 月的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每年执行新标准的时间统一为7月 1日。 如果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丧葬费不用调整。 开支范围仍按“新政办 [1992]102号和新财事字 [79]160号”文件规定执行。 现在正在执行的丧葬费标准是 6470元。 执行时间是。 5394元, 4626元, 4114元, 3572元, 2970元, 2593元, 1763元。 “ 新政办 [1992]1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事处理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 》 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工作人员逝世后必须火葬。 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 为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工作人员逝世后,应埋葬在统一规定的公墓,禁止乱埋乱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但对本人生前有遗嘱或亲属要求实行丧葬改革的,应给予积极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一次性抚恤金。 目前国家机关和参公单位执行的“一次性抚恤金”的文件是“新民发 [2020]10号”自治区民政厅、人社厅、财政厅 《 关于转 发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 ,具体规定:自 2020年 8月 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 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倍加本人生前 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 在职工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地区补贴、艰苦边远地区补贴。 离退休工作人员为本人生前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事业单位执行“一次性抚恤金”的文件是“新民发 [2020]168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按其死亡的性质确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规定,根据其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是:烈士 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 40个月工资;病故 20个月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 遗属、遗孀生活困难补助。 按照民发 [1980]5号、财事 [1980]34号文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已明确规定: (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活的工资。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 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周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福利政策(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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