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站铁路线受损公估报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23 标的确认 ....................................................................................................................23 事故成因 ....................................................................................................................23 保单责任建议 ............................................................................................................23 保单赔偿金额建议 ....................................................................................................23 6 防灾防损建议 .......................................................................................................................24 附件 ...........................................................................................................................................25 1 1 报告说明 委托事宜 于 20xx 年 12 月 05 日 辽宁永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保险公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 被保险人 大连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在本次事故中涉及保险单号 PLAR20xx21020xx0000023 项下的相关损失进行了公估工作。 本公司公估人员按照必要的公估程序对委托项目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本次事故中涉及保险单号 PLAR20xx21020xx0000023 项下的相关损失在 20xx 年 12 月 03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委托人及当 事人信息 委托方 委托人一 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 市分公司 注册地址: 本次委托具体经办人: 委托二 名称: 大连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注册地址: 本次委托具体经办人: 当事人 保险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 住所: 经营范围: 车险、财产险、货运险等保险业务。 被保险人: 大连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2 注册日期: 20xx 年 11 月 26 日 住所: 二道区长春东站货场 法定代表人: 于涛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元 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 公司 (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货物运输的配套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本公估报告使用范围 ( 1)本公估报告使用者委托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 市分公司与 大连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 2)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公估报告使用者主要包括委托人公司的全体股东、上级管理机构及本次事故中的当事人及相关 政府 监管 部门 ; ( 3) 我公司向委托方提供的所有报告(包括初期、中期报告等即期报告)均属于我公司的知识产权。 未经我公司书面许可,委托方不得擅自使用或向前款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本公估报告 目的 本次公估 目的是为委托方对 20xx年 12 月 03日 发生的 大连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意外 造成铁路 受损 事故提供 理赔(或市场价值)的参考依据。 公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 次公估对象和范围为被保险人 大连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 20xx年 12 月 03日 发生的 正面吊涉及 铁路 钢轨 及枕木 受损事故 所涉及保单号PLAR20xx21020xx0000023 项下全部损失。 具体范围以我公估师实际核定为准。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定为 20xx 年 12 月 03 日 (出险日 )。 3 本次公估工作中,评估价格的确定、评估参数 的选取等,均以该日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情况而定。 本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评估依据 我们在本次公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主要法律法规 (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 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 4)中国资产评估 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 20xx》; ( 5)保监发〔 20xx〕 3 号《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 (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8)《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 会计制度》; ( 9)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 经济行为文件 ( 1)《公估委托书》。 ( 2)保单号为 PLAR20xx21020xx0000023 的 码头综合保险。 其他重要附件 见附件 采用的取价标准 ( 1)评估人员通过市场调查和询价取得的价格信息资料; ( 2) 本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通过市场调查以及查阅相关书刊资料和网站等途径获取的相关评估依据等。 评估方法 4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我们对 被保险人 大连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于 20xx年 12 月 03日 发生 正面吊涉及 铁路钢轨及枕木受损事故 受损案件 所涉及保单号 PLAR20xx21020xx0000023 项下全部损失进行了公估工作,对损失 部 分 所 采用的评估方法。 ( 1) 固定资 产 设备维修 铁路钢轨及枕木 : 按照修复的原则,根据维修方案对受损 设备 采用成本重置法。 5 2 公估程序实施 当事人情况 大连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成立于 20xx 年 11 月,注册资金 亿元人民币, 位于长春市二道经济开发区长春东站,是吉林省唯一的国家级陆路口岸,占地面积近 20 万平方米,一次性可容纳 125 辆货车装卸,可满足 40 英尺国际集装箱倒运,是东北地区 3 个铁路货运口岸之一,是铁道部确定的大型集装箱办理站,全国 53 个集装箱接点站,可以直接办理进出口物资通关、转关手续,与大连、营口等海 港口岸相通,与满洲里、绥芬河、丹东等边境口岸相衔接,承载国际货物和通港运输能力较强,具有明显的 “通关 ”优势。 双方约定的 保单内容 保单主体 保险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 市 分 公司 地址 : 投保人: 大连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 大连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675640436 地址: 二道区长春东站货场 保单基本信息 ( 1)保险险种: 码头综合保险 ( 2)保单号: PLAR20xx21020xx0000023 ( 3)保险期限: 20xx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 ( 4)保险金额: 人民币壹亿贰仟陆佰壹拾伍万整 ( RMB126,150,) ( 5)免赔额: 营运人责任 每次事故免赔额 RMB1, 10%, 6 二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标的 表 保险标的 序号 名称 内容 1 标的 营运人责任(详见保单) 2 标的地址 长春东站货厂 22 县 3 保险价值确定方式 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保单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本保单包含 9 个被保险人: 1. 大连集装箱码头物流有限公司营运人责任:集装箱吞吐量( TEU)300000,散装货物吞吐量(吨) 700000。 2. 大连毅都集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营运人责任:集装箱吞吐量( TEU)50000。 3. 大连顺达综合物流有限公司雇主责任 :管理人员 42 人,累计限额8400000 元,每次事故每人限额 20 万元。 一般人员 20 人,累计限额4000000 元,每次事故每人限额 20 万元。 4. 大连集龙物流有限公司营运人责任:集装箱吞吐量( TEU) 120xx0;雇主责任:管理人员 133 人,累计限额 2190 万元。 总经理龙飞驰限额 150 万元,副总经理 徐烽戈限额 75 万元,其他管理人员每次事故每人限额 15 万元。 一般人人员 159 人,累计限额 2625 万元, 其中 143人每次事故每人限额 15 万元,其他 16 人每次事故每人限额 30 万元。 5. 大连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作业区包括长春东站货场、长春市德惠市德大 5000 吨冷库德大专用线场站)营运人责任:集装箱吞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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