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王瑞君ruijunwang@sdueducnqq1275429611(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条文构成示例  例一: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罪状)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定刑)  例二: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罪状)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法定刑) 简单罪状示例  例一: 《 刑法 》 第 232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10年以上有 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罪名:故意杀人罪)  例二: 《 刑法 》 第 295条规定:“ 传授犯罪方法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 ( ﹡ 罪名:传授犯罪方法罪) 叙明罪状示例 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 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其他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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