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位管理等业务工作介绍(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 发函市编制、财政部门核实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经费来源情况 — 报市政府(分管市领导)同意 — 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 区(县级市)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发文申请 — 区(县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 发函区编制、财政部门核实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经费来源情况 — 经区同意 — 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 报市政府(分管市领导)同意 — 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四)新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单位人员过渡登记工作 : ◆ 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 审核人员资格条件; ◆ 组织公务员法知识培训考核; ◆ 组织部分人员参加省的登记资格考试; ◆ 职位设置; ◆ 组织竞争上岗或任命上岗,确定职务级别; ◆ 办理登记手续。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 ◆ 除工勤人员外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经县、市、区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备案或鉴证,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员); ◆ 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文化程度省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 参加公务员法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 部分人员还需参加省组织的登记资格考试并合格。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免登记资格考试)予以登记人员: ◆ 根据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 等规定,已履行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过渡手续的; ◆ 根据国家和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有关规定,经公开招考进入单位的; ◆ 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 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及其他相应职务 的干部(含原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因组织原因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 按规定接收安置担任副团职(技术九级)以上职务的军转干部。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 ◆ 试用期未满的; ◆ 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参加当次登记资格考试的。 :实行分流,妥善安置。 ◆ 判刑; ◆ 劳动教养; ◆ 违反法律法规进入单位; ◆ 考核和考试不及格; ◆ 批准参照之日后不按规定进入的人员; ◆ 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 ◆ 批准参照管理之日后退休且符合登记条件人员,补办登记手续(分开统计),可免于登记资格考试; ◆ 批准之日前已退休人员,不予登记,人事管理制度按原事业单位规定执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定职定位): ◆ 所有过渡登记人员均需确定职务和级别,重新定职定位; ◆ 综合统筹考虑本单位职位设置、各职务职数情况,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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