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契约之主体一、保险人二、要保人三、被保险人四、受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最 高以 300萬為限。 (含壽險之生存給付) 每一被保險人所有契約為得請求金額之 90%, 每年最高以 20萬為限。 每一被保險人每一保險事故之墊付,每年最 高以 30萬為限。 每一被保險人為得請求金額之 20%,最高以 100萬為限。 每一被保險人為得請求金額之 40%。 每一被保險人為得請求金額之 90%,最高以 10 萬為限。 、住宅地震險 全額賠付 依得請求之賠款 90%墊付,最高 以 300萬為限。 二、要保人 保 167。 2: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 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向保險人 申請訂立保險契約 ,並負有 交付保險費義務 之人。 【 說明 】 要保人資格: 自然人、法人均可,惟需 具有行為能力 ,通說具有行為能力,惟其行為頇假其機關以為之。 ,要求頇具備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前所為之單獨行為,亦不生法律上之效果。 (民 167。 1 167。 1 167。 7 167。 7167。 7 167。 81) 貳、關係人 一、被保險人 保 167。 4: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 遭受損害 ,(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 說明 】 : 在人身保險中: 自身之身體 受損( 被保險人 = 保險標的 ) 在財產保險中:因標的財產受損而 連帶承受的經濟損失 167。 104: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 本人 或 第三人 訂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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