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基础信息表和减免税表;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已增加所属行业、资产、人数等字段,纳税人在申报表如实申报即可。 税收优惠 二十一 .一、关于事后备案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报送材料问题 根据总局 64号公告进行事后备案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暂按我局 2020年第 8号公告附件 1第一条第 1项的事前备案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报送资料进行报送。 税收优惠 二十一 .二 64号公告事后备案报送资料: ( 1)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 3)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购进发票、入账凭证复印件; (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收优惠 二十二、关于超过 5万元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问题 从 2020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弥补以前亏损在纳税申报时不需报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 》 (大地税函 „ 2020‟22号)废止。 税收优惠 二十三、关于注销企业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问题 企业在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 二十四、关于企业从有关部门取得的研发费专项拨款是否可以加计扣除问题 企业将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专门用于研发,如该款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其所形成的支出不得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若该笔财政性资金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则其所形成的支出允许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数。 税收优惠 二十五、关于企业未准确归集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 如企业会计处理上未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归集并准确核算,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税收优惠 二十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是否包括实习生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计算不包括实习生。 ※ 《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20] 69号): 从业人数,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税收优惠 二十七 .一、关于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保险适用范围问题 财税 „ 2020‟ 92号、财税 „ 2020‟ 70号 规定: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税收优惠 二十七 .二 总局 2020年第 78号公告规定: 从 2020年 1月 1日起,财税 „ 2020‟ 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汇总纳税 二十八、关于外地来连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项目管理权划分判定问题 部分建筑项目是由总机构中投标,合同由总机构签订,项目部实际是由其大连二级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管理,项目部需向管理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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