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声请释宪与人权保障(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此案召開憲法法庭,並以網路直播,具里程碑意義。 30 釋字第 689號解釋(新聞記者跟拍案)(三)  解釋文( ) 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 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31 釋字第 689號解釋(新聞記者跟拍案)(四)  檢討與省思 一、主管機關就「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如何為正確之判斷。 「於此範圍內」是否尚需分採訪對象(例如名人或非名人、公眾人物或非公眾人物等),方不致過度限制新聞自由之虞。 警察機關擔負危害防止任務,是否為處理「新聞採訪」爭議的最適當機關。 系爭規定是否迫警察介入私權爭執。 諸多問題,成為有價值的探討議題。 32 釋字第 689號解釋(新聞記者跟拍案)(五) 二、系爭規定之規範對象,並不限於新聞採訪之記者,而本件解釋主動限縮解釋範圍,就抽象規範審查言,「新聞採訪行為」以外之跟進,態樣極多,且涉及私權爭執,應否及如何適用本件解釋。 三、本件解釋雖提及「國家保護義務」,但未詳為論述,系爭規定內容是否合於國家保護義務中「禁止保護不足」之原則,尚有待深論。 33 釋字第 702號解釋(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一律終身不予續聘案)(一)  事實摘要 聲請人為某公立高中已婚教師,於 98年 7月間擔任該校暑期營隊活動輔導員,被檢舉於活動期間對服務學員發生疑似違反其意願之性行為。 該校隨即調查,作成並無性侵害之決議。 惟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行為時教師法第 14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併依同條第 3項後段規 34 釋字第 702號解釋(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一律終身不予續聘案)(二) 定:「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作成自 99學年度起不予續聘之決定;再依同條第 3項前段規定:「不得聘任為教師」,使聲請人無再任教師之機會,教育部核准該處分。 聲請人不服,經申復、申訴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乃以上述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為由,聲請解釋。 35 釋字第 702號解釋(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一律終身不予續聘案)(三)  解釋文( )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 二、依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36 釋字第 702號解釋(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一律終身不予續聘案)(四) 三、 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再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 37 釋字第 702號解釋(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一律終身不予續聘案)(五)  檢討與省思 一、本件解釋認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規定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之要求尚無違背。 然本件解釋又認為,針對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可予以解聘、停聘或不予續聘,若一律終身不續聘,則違憲。 此表示,針對教師有損師道之不檢行為有些可以終身不續聘,有些則否,從而可分門別類的為輕重不等處罰,正好凸顯該要件之概括、不明確及不可預見性。 38 釋字第 702號解釋(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一律終身不予續聘案)(六) 二、依前揭概括要件,其法律效果又係剝奪工作權,主管機關之認定容有恣意空間,恐不宜皆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 三、一經認定合於前揭要件,而遭「解聘、停聘或不予續聘」之後,縱依本解釋有再續聘的可能,可預見未來實務上,恐已無學校願意或寬容的再聘回改過遷善的老師。 規範不慎於始,終會形成易放難收的後果,因此,問題癥結仍在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規定之明確性。 39 釋字第 709號解釋(都市更新條例爭議案)(一)  事實摘要(數件併案審理,僅擇其中幾案為例) 一、王 0樹等 3人土地及建物座落北市陽明段。 陳 0蘭土地及建物座落萬隆段,均為臺北市政 府別納入實施都更,並核准相關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二、彭 0三土地及建物座落永吉段,因實施都更, 臺北市政府核准變更原擬定之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40 釋字第 709號解釋(都市更新條例爭議案)(二) 三案當事人均不服臺北市政府相關行政處分,分別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 皆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0條、第 19條第 3項、第 22條第 1項及第 22條之 1等,有違憲疑義,乃聲請釋憲。 41 釋字第 709號解釋(都市更新條例爭議案)(四)  解釋文( ) 一、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畫定都更的地區,所有權人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就可申請核准都更;主管機關未設置適當組織作為審議機構,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有適當陳述意見機會,與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42 釋字第 709號解釋(都市更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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