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池与公共利益--以飞利浦专利无效案为视角(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住的、被发现的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18/04/2020 Zhang Ping 3C专利许可协议接受美国司法部的审查  1998年,美国司法部按照商业行为审查程序,对 3C专利池许可协议进行审查, 3C的联合许可安排通过两组许可协议来实现,一是 3C其他成员对飞利浦的许可协议,二是飞利浦代表3C与 DVD光盘或播放器制造商签订的许可协议。  反托拉斯审查思路为:衡量专利联合许可(或称专利池)预期的亲竞争效果和潜在的反竞争危险。 具体分析步骤为,先审查专利池是否为互补专利 (plementary pats)的结合,如果是,继续审查由此导致的竞争效果是否大于反竞争效果。  司法部对 3C专利池的审查以所许可的专利都是有效专利的假设为前提。 3C在给司法部提供的信息中,没有声明放弃被许可的任何专利的有效性假设。 如果以后司法部收到了削弱此种假设的信息,那么,司法部对于 3C联合许可安排的执行意向将会改变。 18/04/2020 Zhang Ping 3C专利许可政策接受的美国司法部的审查 但是,美国司法部发现, 3C的联合许可安排缺乏剔除无效专利的机制。 因为,飞利浦所聘请的外部专家只是审查入池专利的必要性,而不审查有效性。 并且,许可费的分配不是以入池专利的数量为基础,因而 3C成员之间缺乏挑战他方专利有效性的动机。 3C专利许可政策的司法部审查 链接 18/04/2020 Zhang Ping 四、飞利浦在全球的专利纠纷  美国诉讼  2020年 6月,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香港)在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庭(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起诉 3C联盟, 指控其强迫竞争对手屈服于非法的许可和付费协议,违反了美国的 《 谢尔曼法 》 等多部法律。  同年 12月,香港东强电子集团公司的附属公司无锡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 ,并修正起诉状,代表满足一定条件的 DVD播放机生产商、销售商进行集体诉讼。 18/04/2020 Zhang Ping 四、飞利浦在全球的专利纠纷  香港诉讼  2020年 5月 23日,飞利浦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诉香港东强电子集团公司及其 13家附属公司,指控它们漏报产品数量并欠交 CD、 DVD专利费 6000万美元,还指控它们串谋使飞利浦蒙受损失,并要求东强集团作出赔偿。  中方称,飞利浦在香港提起诉讼意在干扰美国的诉讼。 飞利浦则坚称,两起起诉事件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18/04/2020 Zhang Ping 四、飞利浦在全球的专利纠纷  德国诉讼  香港东强电子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起诉飞利浦专利无效。 2020年 6月 15日,德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飞利浦的欧洲专利 EP0745307在德国范围内无效。 飞利浦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 一审中,东强电子主张飞利浦的欧洲专利 EP0745307不具有创造性。 东强电子提供了 5份对比文件,法院采纳了其中的一份对比文件 —— 美国专利 US5208665。 欧洲专利EP0745307总共包含 15个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 1到 6涉及一种编码数据的发送方法;权利要求 7到 12涉及一种编码数据的接收方法;权利要求 13涉及一种发射机;权利要求 14涉及一种接收机;权利要求 15涉及一种图像信号。 18/04/2020 Zhang Ping 四、飞利浦在全球的专利纠纷  德国法院认为,独立权利要求 1的 5个技术特征中有 4个被对比文件 US5208665所公开,经专家证言所证实,剩下的一个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 1不具有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 1 14及 15,实质上只包含了对英语权利要求 1的客体的技术特征,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 2到 6和 8到 12,原告以一种实质性的方式挑战这些从属权利要求的效力,而被告没有详细阐述它们包含足够的可以被认为具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法庭也没有发现这些技术特征的存在,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无效。 18/04/2020 Zhang Ping 四、飞利浦在全球的专利纠纷 台湾诉讼  台湾地区 CDR生产厂家在 1997年与飞利浦、索尼等三家国外公司签署的CDR专利联合许可协议后(飞利浦是三家公司实施联合许可的代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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