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申报补缴业务内容(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每月 15日下午三点前 ( 含 15日 ) , 可采用支票 、银行卡两种交款方式;每月 15日后申报补缴时 ,只能采用刷卡一种交款方式。 用人单位到社保经 ( 代 ) 办机构业务窗口申报补缴成功后 , 须当日到财务窗口缴费 , 如当日未到财务窗口岗缴费的 , 须重新进行申报补缴。 四、滞纳金相关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八十六条规定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计算规则: 2020年 7月 1日起 , 对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 五险 ) , 自欠缴月的次月 1日开始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单位成功申报补缴当日 ,不计算滞纳金。 原办法补缴 、 趸交 、 工龄补缴等特殊补缴业务不计算滞纳金。 举例: 7月份月报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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