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_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保险交易过程中具有特殊性,在保险交易中,总是先向众多被保险人收取保费,保险事故发生才向个别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 现代商业保险采取的是事前分摊的方式,而不是时候分摊的方式。 保险公司无论何时破产,破产的保险公司的客户都要遭到损失。 再者,保险交易过程的时间远远长于一般企业的交易过程,从而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具有隐蔽性和累积性,其经营成果具有社会性。 保险合同同的 格式化 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来维系的,而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本来就具有经济上的优势,当这种优势被滥用时,将导致另一方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 投保人对保险人所提供的预先拟好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根本没有更改的权利。 保险人可以通过这种合同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投保人,合同中所使用的保险专用术语,如果保险人不做详细而全面的解释的话,这就会使投保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 保险消费的最大诚信原则 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在保险交易中都应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 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该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但 2020 年新实施的《合同法》对此作了稍微的改动,对此由下面内容进行分析。 保险消费的损失赔偿原则 损失赔偿原则约束保险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承担保险保障的义务,履 6 行保险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而言,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 损失赔偿原则的质的规定性在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则不赔偿;其量的规定性将使被保险人因损失所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只能获得与损失发生前相同利益水平的赔偿。 因此,该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额外获利,有效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消费者权益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险消费者权益 正是由于保险消费具有保险合同格式化、保险商品无形性等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往往由于缺乏保险专业知识而在保险交易中处于弱势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保险需求的增加,由保险消费所产生的纠纷也数不胜数。 实际上法律为 了 确保消费者 的 权益,规定了许多特殊性的保护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及《保险法》及其它保险法规,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 1) 知情权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法律对此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第一是与保险合同有关 的 重要情况的知情权。 《保险法》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即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投资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二是 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知情权。 作为投保人有权了解合同条款具体的含义。 《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 人 与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 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2) 选择权 保险消费者的选择权有: 投保人有自主选择提供保险的保险人权利 ; 投保人有自主选择保险险种的权利 ; 投保人有同意与拒绝参加保险的选择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参加的保险。 ( 3) 公平交易权 保险是一种对价合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换取发生特定事故或事件时保险人的保障。 保险费的分担必须合理计算。 保险费是以保险费率为基础的,为确保保险消费者享有合理的公平交易权利。 《保险法》规定: “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 险监管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 它 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 ( 4) 求偿权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因此 当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 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合同有权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 ( 5) 监督建议权 监督建议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保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保险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 和 建议。 7 保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 ( 1)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监管工作的根本目的和保险经营的重要理念,努力探索形成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有效机制,着力从更广泛、更深层次解决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各种问题,使保险业在规范诚信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促进保险业平稳快速发展。 ( 2)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工作的主要任务: 加强保险产品创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不断丰富和完善保险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流程,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便捷、周到的保险服务;强化消费者信 访投诉处理工作,切实保障客户的正当权益;强化内控机制,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保险资金安全。 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建立和完善保险纠纷的社会调解机制,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方便、高效、经济的保险纠纷诉前解决途径;探索建立公正独立的保险服务社会评价机制,全面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服务水平的监督和评价。 加强社会宣传,普及保险知识,不断增强保险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 ( 3)充分认识开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一、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应对灾害风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的重任以及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保障需求的重要职责,涉及到广大保险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 因此,保险业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努力做好各项保险服务工作,切实把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 第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保险涉及千家万户,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因此,充分发挥保险的各项职能,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作用。 第三、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既是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也是保险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保险监管坚持以人为本,必须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保护好广大保险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同时,保险消费者也是行业发展最宝贵的资源,保险经 营必须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以诚实守信为本,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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