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附表 2)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附表 3),分别在事故核实后的 24小时内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一) 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尚未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 (二)未达到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机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投诉,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 填写《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 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地区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填写 《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 》, 通报相关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如事故调查处理需要相关地区协助调查 的,应当填写 《食品安全事故协查通报》(附表 4),通过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通报相关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协查通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尽快向提出协调通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跨县、跨市(地)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安全事故协查分别由县级、地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相关地方的县级、地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查通报要求。 第二十条 对于实施紧急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提出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 7 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继续向通报和报告的部门提 交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一)进程报告: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 、 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同时对初步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 属于重大 ( Ⅱ级 ) 及特别重大 ( Ⅰ级 ) 食品安全事故的,进程报告应当实行日报制 ; (二)结案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调查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事故发生地的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 15日内, 向 卫生部 提交 结案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季度汇总分析 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填写 《食品安全事故汇总报表》(附表 5),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结束后,及时汇总和分析本地区 本年度 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的总体 情况,逐级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每 季( 年 )结束后 20 个工作 日 内 , 将 本地区 本季(年)度 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的总体 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部。 第二十二条 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报告和管理条件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进行报告和网络直报。 第四章 报告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 8 构、医疗单位的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检查的结果应作为评价该单位工作质量的指标之一。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未及时按 照本规定报告的, 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 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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