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书面报告样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 培训内容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职业卫生基 本知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新进职工的培训: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临时工的教育 定期教育 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实施部门: 经费预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部门(科)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 根据这一制度制定每年健康监护工作计划的责任及程序。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 健康检查机构承担。 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 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交公司 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组织 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 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和评价。 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在确诊之日起 日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工作岗位,并填写“关于职 业病与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交公司 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管理规定处理。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公司 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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