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特种劳动安全防护用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须具备,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实行定点经营,须到国家定点的经营处或厂家采购。 四、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 工程部对特种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厂商的资质、生产经营许可、产品合格证等的审核,参加对特种防护用品的验收,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负责审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更新计划和报废申请的审批,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对使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物资部负责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特种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登记、发放。 负责编制购置、更新计划,并对所采购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提出鉴定或报废申请(包括库存),对其管理 27 的周转特种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等在向项目工地租赁前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鉴定证或保养检修合格证。 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管辖范围内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鞋等)的采购、保管、登记、发放。 负责编制购置、更新 计划,并对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年限提出鉴定或报废申请(包括库存),对周转的劳动防护用品在借用前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鉴定证或保养检修合格证。 项目部(单位)必须保证施工人员(包括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特种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规定。 并负有监督、考核、处置的责任。 其中对安全帽执行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标识。 项目部管理重点为:分包队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一律佩戴经公司统一标识的安全帽。 项目工地应每天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使用规则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按照公司 安全事故处分、处罚规定执行处置,并做好记录。 项目部(单位)须按照 903 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建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台帐记录,专职安全员实施监督。 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五、违反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公司将按劳动部《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 [1994]532 号)有关条款和公司“安全事故处分、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28 十一、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用电的布设必须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进行,并符合当 地供电部门要求。 配电系统实行分区配电。 各类配电箱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可靠完好。 其选型、定值符合规定。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应外观完整、牢固、防雨、防尘。 箱体外涂桔黄色安全标志,箱门上设警示图标文字,箱内无杂物。 箱体应可靠接地、接零并用临时安全围栏围住。 3 施工供电可实行分阶段供电。 供电电缆必须埋入冻土层以下并设走向标志。 架空供电线路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 6 米。 临时供电线路的敷设必须整齐、统一且不影响人员通行、物资搬运和安装。 施工阶段,采用高塔安装小太阳灯集中照明。 安装阶 段,室内照明可采用正式照明的管线与临时灯具相结合。 用电设备采用刀闸、插座与电源连接。 闸盖齐全,保险丝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私拉乱接。 地下潮湿环境、金属容器内采用 48V 以下安全电源供电。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采用防爆灯具和开关。 施工现场独立的配电系统应采用三项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线路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要求,做保护接地或接零,严禁一部分设备保护接地。 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 电焊机外壳做接地保护。 电焊机应集 29 中放置或使用集装箱。 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电焊机一次 线长度应小于 5 米,并安装可靠防护装置。 二次线应集中布置,排列整齐,施工点设二次线接线快速插头箱,编号对应。 十二、分包队伍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分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禁令》和规范要求,结合公司 HSE 管理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所属项目部(单位)从事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所有分包单位及公司的转改制单位。 第三条 分包单 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海石化股份公司、公司的制度、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四条 分包单位必须接受公司对其进行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施 30 工机具安全状况、安全设施在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审核。 第二章 分包单位应具备的安全资质 第五条 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所承包的(施工、作业)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 第六条 分包单位必须具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上海石化管辖范围内同时具有上海石化安全资格证书)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承诺(参照附件一)。 第七条 所有分包单位都必须服从和遵守总包方对 施工现场所实施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管理,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工程安全负责。 第三章 分包单位的安全资格审查 第八条 公司工程部建立经过审核认可的合格分包单位名册和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部(单位)负责确立工程项目分包内容,在公司发布的合格分包单位名册中选择分包单位,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核和确认工程项目分包内容、分包单位分包工程资格审查。 第九条 分包单位必须取得公司工程部核发的工程项目分包施工资格确认表(参照附件二)。 第十条 分包单位安全资格预审(预认证) 公司工程部和项目部(单位)根据工程项目性质,负 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分包单位安全资格的预认证工作。 分包单位安全资格预认证的具体内容: 分包单位的一般资料:包括分包单位的名称、法人、地理位 31 置、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分包单位的经营情况:包括分包单位的资信情况、服务范围、资金状况、经营业绩、工作类型、施工能力等情况; 分包单位近两年的安全表现; 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 对分包项目采取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等情况; 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 分包单位的以往的工作业绩和表现; 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的素质; 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取证、持证情况;(如:项目经理证书、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包括关切、翻样、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教育等各类证书。 ) 根据工程项目性质需要分包单位提供的其它内容(如:法人委托等)。 第十一条 分包单位在取得公司工程部核发的工程项目分包施工资格后,必须向公司安全部门申请安全施工资格审核并取得由公司安全部门核发的安全准入资格确认书(参照附表三)。 申请时应提交本规定第六第七第八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分包单位的 安全资格的审核和复审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进行,每年复审一次,连续 3 年复审合格的分包单位可将复审周期延长到 3 年一次。 32 第四章 分包单位选择 第十二条 项目部(单位)和公司工程部在确定了工程分包项目及其风险后 ,工程部应在分包项目确定通知书中对分包单位提出以下安全要求 : 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员; 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保障体系;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技能及具备的安全知识水平; 分包单位的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 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配 备; 分包单位的所用施工机具的安全状况; 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要求的承诺; 分包单位的针对工程项目风险所采取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需要总包方提供的施工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暂未制定表格) 第十三条 分包单位在接到公司的确认通知后,应进行现场调查和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并根据工作任务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作业指导书。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在参加公司分包项目投标前,必须向公司招投标主管部门提供由公司工程部核发的《工程项目分包单位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和公司安全部门核发的《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准入书 》,否则不能参加分包投标和承接分包任务。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部门应参加招投标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投标工 33 作,检查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作业指导书和各项应急预案是否满足公司提出的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在与中标或确认分包单位签定合同时,应审查合同书是否包括完善的安全内容和相应的处罚条款。 第十七条 分包单位安全作业指导书主要内容: 分包单位概况和项目概况描述;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描述:分包单位安全承诺、方针政策及目标、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安全组织机构及全员安全职责、事故管理及应急管 理; 现场施工作业实施:施工作业前期准备及设备机具的安装检查、主要施工作业环节的安全操作及工作标准、生活设施管理、环保措施、应急预案; 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台帐; 其他相应内容。 分包项目的安全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员工学习上海石化、总包和以及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熟悉总包和本单位安全管理程序,并严格实施; 组织参加总包项目部(单位)进行的入场教育或作业前的安全教育,接受总包项目部(单位)安全总交底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34 在石 油化工装置区施工的分包工程项目,向总包项目部申请办理人员入厂证、车辆入厂证、作业许可证、机动车特别通行证; 检查、维修、保养所用的车辆、设备、机具等,满足总包安全管理要求。 配备符合现场要求的安全、环保设施; 制定和落实防止事故、环境污染及健康危害的具体措施; 熟悉工作内容和总包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 根据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为本单位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护具; 编制工程项目安全作业指导书并交总包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部(单位)在 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组织对分包单位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 为分包单位办理人员、车辆入厂证和作业许可证; 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监护人员; 审查分包单位安全作业指导书、应急预案和作业计划; 在施工作业区域要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对石油化工装置区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工程项目,要落实安全隔离措施、提供安全作业条件; 组织分包单位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总交底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审查分包单位施工方案和安全作业指导书,并对施工作业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置。 第二十条 分包单位在做好自检 自查和确保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 35 位后,向总包项目部(单位)提出开工申请报告。 (暂未制定表格)。 第二十一条 总包项目部(单位)收到分包单位提交的开工验收申请书后,根据合同规定、施工设计及国家、行业规范要求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开工前的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暂未制定表格) 第二十二条 总包项目部(单位)和公司安全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听取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和安全工作情况汇报,记录分包单位的安全表现,并将存在的隐患或问题及时向分包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总包项目部(单位)和 公司安全等相关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检查时,必须制定检查标准,并按规定做好签字记录。 总包现场监督人员负有安全监督职责,发现隐患或问题应及时向项目部(单位)报告并责令分包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分包单位在接到总包整改通知书后,必须按照隐患整改规定及时组织整改工作,做好整改记录,并将整改情况(含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总包现场监督人员验收签字)向总包项目部汇报。 第五章 对分包单位的制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单位)、总包现场监督人员和公司工程、安全等相关部门在发现分包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上海石化股份公 司、公司的制度、规定和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安全作业指导书等不良行为时有权当场制止甚至责令停工整改。 36 第二十六条 分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在总包发出整改要求而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石化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给予书面警告。 分包单位年内连续受到公司一次黄牌警告将在以后半年之内不准在公司所属的任何项目部(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合同,受到两次黄牌警告将取消其当年度的安全准入资格,并且不予办 理下年度的安全准入资格证书;受到三次黄牌警告的分包单位将永久清退出公司分包市场。 第二十七条 分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或违章违纪而造成一次人身死亡事故或二次人身重伤事故以及造成公司财产严重损失、公司形象受到不良影响的,将立即中止该分包单位施工合同,取消其当年度的安全准入资格,并不予办理下年度的安全准入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事故报告 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总包现场负责人报告,总包项目部(单位)负责人应以事故快报和电话的形式及时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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