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装卸油品设施,应与设计船型的装卸能力相适应。 第 6. 2. 7条 停靠需要排放压舱水或洗舱水油船的码头,应设置接受压舱水或洗舱水的设施。 第 6. 2. 8条 装卸油品码头的建造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护舷设施除外)。 第 6. 2. 9条 码头上输油管线的阀门,应采用钢阀。 输油管线在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紧急关闭阀。 第七章 输油及热力管线 第 7. 0. 1条 输油及热力管线的管径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其流量进行计算,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 7. 0. 2条 管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石油库围墙以内的输油管线,应地上敷设;围墙以外的输油管线,宜埋地敷设。 热力管线,宜地上或管沟敷设。 二、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 保温管线应设管托。 三、输油管线的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 四、埋地输油管线的管顶距地面,在耕种地段不应小于 0. 8 米,在其它地段,不应小于 0. 5 米。 第 7. 0. 3条 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 以及埋地管线的出土端(包括局部管沟、套管内的管线及非弹性敷设管线的转弯部分等可能产生伸缩的管段),均应进行热应力计算,并应采取补偿和锚固措施。 第 7. 0. 4条 管线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线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其交角不宜小于 60度,并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亦可采取其它防护措施。 套管的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 米;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水沟边不应小于 1 米。 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 0. 8 米,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 0. 6 米。 二、管线跨越行驶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 5 米;管线跨越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 5米。 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 3 米,距道路不应小于 1 米。 三、管线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第 7. 0. 5条 管线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凸出部分距铁路不应小于 3. 5 米(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线除外),距道路路肩并不应小于 1 米。 第 7. 0. 6条 管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有特殊需要的地方可采用法兰连接,但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 7. 0. 7条 在油罐液位下与油罐连接的各种管线上,靠近油罐的第一个阀门应采用钢阀。 第 7. 0. 8条 管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它防护措施。 二、输送易凝油品的管线,应采取防凝措施。 管线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 三、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油管线,应在适当位置采取泄压措施。 第八章 油品灌装及桶装油品库房 第一节 油品灌装 第 8. 1. 1条 油品灌装可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泵送灌装或高架罐灌装等方式。 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宜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方式。 油品灌装应采用流量计(表)计量;润滑油也可采用磅秤计量。 第 8. 1. 2条 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灌装流速,不宜大于 4. 5米/秒。 第 8. 1. 3条 油品灌装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灌装 200 升油桶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为 1分钟,润滑油宜为 3 分钟。 二:、灌装 4000 升汽车油罐车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不应大于 8 分钟。 第 8. 1. 4条 油品灌装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在灌油棚(亭)内灌装,并可在同一座灌油棚(亭)内灌装。 二、润滑油灌桶间、含铅汽油灌桶间,应单独设置。 当润滑油或含铅汽油与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 在同一栋灌桶间内灌桶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三、润滑油宜在室内灌装。 第 8. 1. 5条 向汽车油罐车罐装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灌油鹤管或采用下部装车方式。 第 8. 1. 6条 每种油品高架罐的总容量,一、二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的一半;三、四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 每种油品的高架罐,不宜多于两座。 第 8. 1. 7条 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高架罐,严禁设在建筑物的顶部,亦不得双层架设。 润滑油高架罐,可设在润滑油灌桶间上部。 第 8. 1. 8条 高架罐周围的地面上,应设防火堤。 高架罐罐 壁与防火堤内坡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 米。 第 8. 1. 9条 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当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应采用自流卸油方式。 第二节 桶装油品库房 第 8. 2. 1条 桶装油品库房,应建单层建筑,其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 8. 2. 1 的规定。 桶装油品库房单栋建筑面积 表 8. 2. 1 第 8. 2. 2条 甲类桶装油品的库房, 宜单独设置。 当甲类桶装油品与乙、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甲、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第 8. 2. 3条 桶装油品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可采用靠墙外侧推拉门。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门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门宽不应小于 2 米,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高出室内地坪 0. 15 米。 第 8. 2. 4条 桶装油品库房内的油桶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 8 米;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 0米;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应为 0. 25 至 0. 5米。 二、桶垛堆码层数: 机械堆桶时,甲类油品不得超过两层,乙类油品不得超过三层,丙类油品不得超过四层。 人工堆桶时,均不得超过两层。 注: ① 本条规定以 200 升油桶为准。 ② 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可不受一款的限制。 第九章 消防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9. 1. 1条 石油库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油罐型式、油品火灾危险性、石油库等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 9. 1. 2条 石油库的油品火灾宜采用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第 9. 1. 3条 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设施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石油库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 二、企业附属石油库,当企业有较强的消防力量时,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 三、下列各种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 1.容量不大于 200 立方米的地上油罐; 2.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 3.润滑油罐。 第 9. 1. 4条 油罐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 5000m^3 罐壁高度等于或大于 17m 的油罐,宜设固定式冷却水系统。 二、单罐容量小于 5000m^3 或罐壁高度小于 17m 的油罐,可设移动式冷却水系统。 第二节 消防给水 第 9. 2. 1条 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设置,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 9. 2. 2条 石油库的消防水压力,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管道时,不应小于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灭火所需要的压力;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管道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压力不小于 10 米水柱。 第 9. 2. 3条 油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状敷设;四级石油库和环状敷设有困难的山区石油库,可采用枝状敷设。 第 9. 2. 4条 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 油罐区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油罐火灾配制泡沫最大用水量与冷却油罐最大用水量的总和。 第 9. 2. 5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着火的地上或半地下固定顶油罐与着火油罐直径 1. 5 倍范围内的相邻地上或半地下油罐,均应冷却;当相邻地上或半地下油罐超过三座时,应按三座中较大的油罐计算冷却水量。 二、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 浮盘为浅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油罐冷却水量应按固定顶油罐计算。 三、着火的地下油灌或覆土油罐及其相邻的地下油灌或覆土油罐均不冷却 ,但应考虑灭火时的保护用水量(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的水量)。 四、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应冷却,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相邻罐,也应冷却。 第 9. 2. 6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或保护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固定冷却方式时,着火油罐为固定油罐及浮盘为浅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2;着火的浮顶、 内浮顶油罐, 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2. 0L/min. m^2。 相邻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2。 当冷却罐壁全表面积时,环 形冷却管可为一个圆形管; 当冷却罐壁一半表面积时,环形冷却水管可做成两个或四个圆弧形管。 二、当采用移动冷却方式时: 1. 着火油罐为固定顶油罐及浮盘为浅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 6 升/秒 米,着火油罐为浮顶、内浮顶油罐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 45 升/秒 米。 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 2.相邻的不保温油罐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 35 升/秒 米;相邻油罐为保温罐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 2 升/秒 米。 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的一半。 3.地下或覆土 油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 3 升/秒 米。 用水量的计算长度为最大油罐的周长。 4.地上卧式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着火油罐不应小于 6L/^2; 相邻油罐不应小于 3L/^2。 冷却面积应按油罐投影面积计算。 三、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据设计所选用的设备进行校核。 注:冷却水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际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第 9. 2. 7条 冷却水的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浮顶、内浮顶油罐的半地下、地下、覆土油罐以及直径小于或等于20 米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应为 4小时。 二、直径 大于 20 米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和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应为 6 小时。 三、地上卧式油罐,应为 1h 或为不小于 50m^3 水池的供水时间。 第 9. 2. 8条 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所需消防水量确定;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按 10至 15 升/秒计算;消火栓的位置,应按保护半径确定;保护半径不宜大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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