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程开工十天前,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后,三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必须按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 并接受甲 方代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施工工期 开工及延期开工: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 按期 开工其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甲方应书面 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 暂停施工及复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停止施工, 并在实施甲方 或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1) 设计 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 2)不可抗力; ( 3) 合同中约定或 甲方 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工期延误 情况发生后 3 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提出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五条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及有权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 行返工修改,并承担其返工修改的费用。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 的验收部位,在隐蔽 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甲方 和 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方能进行下一道工 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乙方竣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竣工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 提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 ,乙方承担返工 修改所发后的全部费用;经返工修 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条件要求的,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并按 工程价款 的 5%罚款 ,由甲方在工程款内扣除。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工程质量发生的争议,由质量监督部门仲裁。 第五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九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 乙方采购的材料如与设计和有关标准不符,或者使用前经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清退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第六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工程合同价款的计价定额为: 元 ,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相应调整。 甲方确认的 工程量 增、减; 设计变更和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10 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 第二十一条 本工程采用进度付款 的形式支付合同价款: 工程按形象进度分三个阶段支付工程款,完成合同工程量 30%时,付完成工程的 70%,由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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