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三季度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募资统计分析报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2010年7月30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保险法》修订实施后,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基础性规章,确立了保险资金运用的体制和机制,规定了大类资产配置的原则和比例。 随后, 保监会于2010年8月11日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66号),从投资市场、品种和比例等方面,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进行了系统性调整。 《管理办法》依据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关规定,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的投资领域,整合并简化了保险资金投资比例。 关于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比例及相关要求包括:  (1)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上述“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上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4)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用保险资产参照《管理办法》执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银监会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2010年8月12日,银监会在其网站公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作出进一步规范。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不包括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 《通知》要求:  (1)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通知》第二条);  (2)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通知》第三条);  (3)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通知》第四条);  (4)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通知》第五条);  (5)关于《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通知》第七条)  第二部分:2010年第三季度中国投资市场募资统计分析  募资完成基金分析   基金规模分析  据CVSource统计显示,2010年第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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