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毕业论文~交通事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事故实施快速处理。 交通肇事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有争议 的处理方法 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同时必须做好自身安全维护。 交通肇事当事人撤除现场后 一方反悔 的处理方 式 如果撤除现场后,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仅就在损害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责任方可以持《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到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或者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章 发生交通肇事后在现场保护自身安全的措施 7 如果撤除现场后,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有 争议的,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1. 事故当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 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 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故虽然事实情况,且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当事人也必须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等候处理 (一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 )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 (三 )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 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 )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六 )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的事故 第二章 发生交通肇事后在现场保护自身安全的措施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 )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 )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 )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 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 如果交 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或者司机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也必须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5. 交通警察对现场勘查完毕后,要求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图上签字时,当事人 的做法 交通事故现场图是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接到警察要求其签字确认后,首先要核对现场图与事故现场是否一致,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解释,如果认为现场图与事故现场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警察进行复核,对于复核无误的,当事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确认。 如果 当事人无理由拒绝签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图上记录当事人决绝签字。 本现场图依然存在证据效力。 6. 交通警察在 以下 情况下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 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第二章 发生交通肇事后在现场保护自身安全的措施 9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一 )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 )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 (六 )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七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九条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 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 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 7.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限制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 但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第二章 发生交通肇事后在现场保护自身安全的措施 10 8. 交通警察在 以下 情况下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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