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二都街南区块市政道路及排水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浮率法。 评标委员会在审标、询标的基础上,根据科学、公正的原则,就下述几个方面对投标人进行通过式评审。 ( 1)明确该工程的监理目标及服务承诺等内容。 ( 2)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业绩等。 具体评标办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评选出中标候选人,写出评标报告,推荐得分最高的前 两 名投标人 为预中标人予以公示。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决标结 果报遂昌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 案后,公示三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本须知第 条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收到履约担保后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履约担保 中标人在领到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承包合同签署前,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金,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10%。 遂昌县二都街南区块市政道路及排水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第 14 页 共 40页 招标单位:浙江遂昌东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5788185319 若中标人没有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则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另选其他投标人中标,同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合同履行完毕后为止。 此保证金将在合同履行完毕后 15 天内,无息归还监理人。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将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负责。 ( 1)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或其成员拒绝接受招标人管理,或者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监理人又不能按招标人要求及时更换。 ( 2)监理人严重失职造成重大 工程事故。 ( 3)监理人及其职员私自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给招标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4)监理人委派的监理机构人员与投标承诺不附或未经招标人同意调换人员,影响监理工作。 ( 5)监理人委派的总监没有履行投标承诺到位率,影响监理工作。 监理合同的签署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时间内 ,与招标人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之前,应按本须知第。 工程监理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招标结束 中标人与招标 人签署的监理合同生效后,即为招标结束。 招标人对招标结果不作任何解释。 遂昌县二都街南区块市政道路及排水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第 15 页 共 40页 招标单位:浙江遂昌东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5788185319 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招标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招标人经公开招标确定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遂昌县二都街南区块市政道路及排水工程监理项目 工程地点 :遂昌县妙高镇二都街。 工程概况:本项目 由 4新建道路组成,包括道路、排水、排水渠,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中标价为 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如有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a、监理投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 b、本合同标准条件; c、本合同专用条件; d、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e、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询标纪要)。 四、监理人向招标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招标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 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伍份。 招标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二○○九年 月 日 遂昌县二都街南区块市政道路及排水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第 16 页 共 40页 招标单位:浙江遂昌东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5788185319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 1)“工程”是指招标人招标实施监理的工程。 ( 2)“招标人”是 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 5)“总监理工程师”是经招标人通过招标确定,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招标人招标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招标人招标监理范围以外,通 过双方书在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招标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和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四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中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监理合同适用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 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 理 人 义 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招标人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遂昌县二都街南区块市政道路及排水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第 17 页 共 40页 招标单位:浙江遂昌东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5788185319 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招标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 ,为招标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招标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招标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或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招标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招标人义务 第八条 招标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合同规定的预付款。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招标监理人承担, 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招标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的 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 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 =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 +管理费)计入投标报价中。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招标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遂昌县二都街南区块市政道路及排水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第 18 页 共 40页 招标单位:浙江遂昌东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5788185319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建议权。 (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 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 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遂昌县二都街南区块市政道路及排水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第 19 页 共 40页 招标单位:浙江遂昌东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5788185319 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 二十条 委托人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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