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发展性评价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发展教师个体为理念的评价。 我们批判传统教师评价,因为它过分注重结果。 而发展性评价它注重过程、注重发展,但并不是人们所认识的那样,传统评价与发展性评价处在绝对对立的地位。 我们必须承认两种评价的最终目的都 是为了促进教师发展,教师发展性评价不能独立存在,它须借助传统评价作为辅助。 所以说我们不能否认传统评价的存在价值。 事实上,评价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鉴别和激励,帮助教师们充分认识在自我,同时也为学校了解教师的状况,制定合理的目标,鼓励全体教师奋发向上。 让不足者充分认识自身的不足,鞭策他们好好学习完善自己,尽早赶上他人。 然而,当发展性评价离开了奖惩就会导致平均主义,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吃大锅饭。 无论工作绩效好或差,一视同仁,还有几个人会积极追求进步,实现自我和学校共同目标。 也就是说,奖惩在评价中势必不可少的,但它只 是作为评价的辅助手段。 发展性教师评价要求主体多样化,它主要的目的是为克服传统评价单一的评价结果,希望通过各个评价主体全面了解教师各个方面的水平,要求对教师的评价做到客观、公平、准确,但并不 7 是说 “评价主体越多越好,信息渠道越多越好 ”,评价主体多,花费的时间、精力就大,并且对同一评价对象的评价存在差异,造成评价的复杂化。 而发展性评价将权利分散给了不同的主体,在作出结论时,可能会出现权利的纷争;信息渠道多,难免会有小道消息的产生,很难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四)、制度对发展性教师评价的抵制。 虽然说新课程改革后 ,国家越来越重视素质教育,但应试教育在我国仍旧被看得很重,无论家长、社会、还是学校都将目光集中在升学率上。 学校和家长依据升学率去选学校,而学校根据升学率及评价教师。 这一切制约着教师发展性评价在我国的发展,另外,我国《教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教师考核的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 可见,奖惩性评价制度在我国评价制度中根深蒂固,并且有法律作依据,相比之下,教师发展性评价制度 在评价制度体系中缺乏有力支撑。 二、完善教师发展性评价 教师评价是学校管理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 对于传统评价它的局限性过多,不再能适应潮流了。 为此,我们引进了 “教师发展性评价 ”这一新型的理论。 作为一种新型的外来评价,教师发展性评价在实际应用中遭受阻碍是可想而知的,然而认清这些障碍、扫除这些障碍,为教师发展性评价在我国健康地发展创设一条宽阔的道路,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们应该对其进行鉴别和吸收,并在此基础上,兼收传统教师的优点,以完善教师发展性评价。 针对教师发展性评价在发展途中遇到的障碍,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 试做努力。 (一)、为教师发展性评价的开展创设一个有利的环境。 8 我们习惯用 “环境育人 ”来强调环境对学生学习和成长的重要性,其实也同样适用于教师发展性评价。 各个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它们的管理也有千差万别,教师之间在年龄、专业、知识结构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我们不能一概而论。 一个学校要追求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教师的专长要得到充分的发展。 教师发展性评价成功运用的例子很多,白城一中自 80年代中期开始,开展课堂教学效益评价研究,坚持以民主管理,营造出 “以评促改,科研兴教 ”的教师队伍建设氛围,全教师素质得到了整体提高,教学质量也大大提升,促进了学校跨越式的发展。 这所学校在作总结时,明确指出是他们为教师发展性评价创设了一个有利条件。 教学研究是教育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通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教师之间对教学的讨论、研究,可以发现教学中的缺陷、管理中的不足,促进管理者和教师的共同进步。 教师的发展与学校的发展是紧密结合的,只有明确了学校存在哪些问题,才可以为学校的发展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目标,从而更好的引导教师根据学校目标制定个人目标,并为了目标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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