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动因分析(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织稳定性对内控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 稳定运营组织的内控建设相对难度较小。 公司在经历重组后 , 组织结构发生变化 ,旧的制度和人员职责分配已经不再适用。 而且重组使公司财务报告涉及了更多的会计估计和调整 ,如无形资产减值等 , 增加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风险 (Doyl等 ,2020)。 因此 ,经历重组的公司 ,内控存在缺陷的可能性较高 (A shbaugh Skaife等 ,2020。 蔡少娜 ,2020)。 本文用是否重组 (RESTRU )来衡量公司组织变革程度 ,并预期 经历重组的公司越不倾向于披露 自我评价报告。 (五 )成长性 Doyle 等 (2020)认为对于成长过快公司内部控制措施可能无法跟得上公司快速扩张的进度导致公司运营风险加大 ,从而内控质量较低。 但 Doyle等的研究结论是基于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 ,公司已有较完善的内部 控制 ,只是业务发展过快导致内控跟不上。 这个结论可能不适合新兴加转型经济市场的国家。 在我国公司内控大多不完善 ,而且一般而言快速成长的公司拥有较好的业绩 ,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到内部控制 (Krishnan,2020)。 再则我国快速成长的公司大多上市时间不长 ,由于后期市场监管的加强 ,内控制度相对较为健全。 蔡少娜 (2020) 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成长性越高内控质量越好。 Kinney 等 (1989)发现错误更正的概率 ( 假定与内控有效性负相关 )在低成长公司更高 ,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低成长公司的内控比高成长公司更差。 另外快速成长公司的发 展前景和无形资产难以在短期财务数据中反映公司必须 依赖特定的途径向市场传递其优质的信号 (En 等 ,2020),增加内控鉴证报告的披露可能是一种可资利用的途径。 基于以上分析 , 本文 预期成长快 速 的公司有更强的动机披露 自我评价报告。 (六 ) 是否设置内审部门 评价内部控制的技能是内部审计人员的 “ 魔杖 ”, 是内部审计渗透到其他领域的 “ 敲门砖 ”,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重要与否的代言人 (王光远等 ,2020 )。 现实中不少公司的内控是由内审部门或承担内审职能的其他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 ,设立专职的内审部门对于内控制度建设 及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 2020 年报告统计显示 ,通过内审发现的舞弊公司比例达到 1816%。 因此 ,设置了内审部门的公司内部控制更有效(Krishnan, 2020)。 本文 预测设置了专职的内审部门的公司 ( INTAUD ) 更有可能披露 自我评价 报告。 ( 七) 董事会规模 董事会作为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 Fama 和 Jenson, 1983)是 “ 企业和股东之间 的一种防护机制 ” 和 “ 保护企业和经理层之间的合约关系的机制 ” ( Williamson, 1985),是监督经理层的一个成本最低的内部资源。 随 着董事会规模的增大和沟通协调问题增多,董事会控制管理层的能力下降,从而导致了源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代理成本增加( Jensen, 1993; Yermack, 1996), Lipton 和 Lorsch( 1992)就提出限制董事会的规模,认为董事会的人数最多不应超过 10 人。 按照组织理论的观点,如果董事会规模过小,就会限制一些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是董事会更容易被内部人控制,难以对公司内部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本文 预测 董事会规模与公司 自愿披露自我评价报告 存在相关关系,其方向有待检验。 ( 八 )独立董事比例 设置独立 董事被认为是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制度安排。 独立董事身份独立, 且一般是经济、法律、会计、税务等方面专家、学者,且与公司经营者之间无重大利害关系。 杜淑洁( 2020)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独立董事的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正相关。 本文 预测 独立董事 人数占董事人数的比例高的公司倾向于自愿披露自我评价报告。 (九 ) 是否违规 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目标是控制财务报告风险及经营风险。 因此 ,如果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及日常经营中发生违规 , 往往意味着公司内控存在一定缺陷。 我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存在的信息披 露违规及经营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并处罚。 因此 ,是否发生违规可以用作内控质量的衡量指标之一。 本文预期违规公司 (V IOLAT) 更不可能披露鉴证报告。 (八)是否在海外交叉上市 从委托代理理论和七月经济学的角度看,在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中,由于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信息不对称,存在着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 海外交叉上市的公司代理成本高于非海外交叉上市的公司,故需要披露的信息更多。 根据 经济主体行为最优化理论进行检验的结果也表明规模大、效益好、同时海外上市的公司,更倾向于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张宗新,2020)。 此外, 目前在境外交叉上市的中国公司,其境外上市地的监管一般更加严格,且大多已有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在境内年报中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几乎不会增加任何成本。 本文预期在海外上市的公司更可能披露自我评价报告。 ( 九 )会计师事务所和外部审计意见 用由于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客户较多,作假后被吊销执照的成本比小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因此大所有大的动机恪守审计独立性。 研究者一般认为 ,如果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是由“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实施的,由于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其外部监管约束力更强,且在核实内部控制信息时所得到的结论更加准确,因而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自愿披露的动机可能会更强些。 另外,注册会计师只有在认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是真实、 公允和可靠时才会发表无保留审计意见,而真实、公允和可靠的财务报表是建立在有效地内部控制的基础上的。 而在外部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时,就证明公司出了某些问题。 目前相关的结论有:经营业绩好的公司,注册会计师会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此类公司也愿意披露自我评价报告。 本文预期,排名靠前(“四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公司更倾向于自愿披露自我评价报告,当年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更倾向于自愿披露自我评价报告。 综上所述,对内部控制质量高的公司而言,自愿披露自我评价情况是有利的。 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 内控质量越高的公司,越可能披露自我评价报告。 本文的假设检验分解为上述十大因素的具体检验。 四、 研究设计 (一) 样本 和数据 来源 本文以沪深两市 2020和 2020 年主板 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 按如下程序家对样本进行筛选: 考虑到极端值对统计结果的不利影响 ,我们将 PT、 ST 公司从样本中剔除。 剔除数据信息披露不规范和不完整的上市公司。 由于金融类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的业务性质及其监管部门对其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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