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及其非犯罪化研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1 月, 华盛顿州 近 60%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第 1000 号动议案,成为继 俄勒冈 以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 华盛顿州允许安乐死的法律自 2020 年 3月 5 日生效,规定,患 不治之症 的病人如果剩下的时 间不到 6 个月,可以要求医生对其实施安乐死;要求安乐死的病人必须年满 18 岁,有 行为能力 并是该州居民;病人必须提出两次口头申请,间隔 15 天,并在有两名见证人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一名见证人不能是病人的亲属、 继承人 、负责治疗的医生或与申请者所住医院 相关的人;开致命性处方或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还必须向州卫生部门提交记录的复印件,州卫生部门就法律的实施情况撰写年度报告。 加上 1976 年和 1994年分别通过安乐死法案的加利福尼亚州和俄勒冈州,美国现在共有三个州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我国现在没有对安乐死立法使其合法化。 3 安乐死的论争 在西方国家 在西方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往往是伦理学当先,尤其是对有关法律和政治问题,伦理上的衡量被认为是最根本的标准,唯有伦理标准才能反映出国家某一政策或法律是否符合理性和正当。 关于伦理、法律和医疗实践的关系,英国学者代维 德伯格曾指出, “ 医疗实践必须依法进行,法律必须符合伦理的要求,而不是相反。 反对者观点 众所周知,基督教是西方文化的价值底蕴,只是在基督教的熏陶下,才发展起了西方文化。 因而,即便不是直接从宗教着眼,生命神圣的观念也早已体现在许多人的文化价值判断之中。 因此,在西方国家源于基督教和犹太教的生命神圣观念 是人们据以否定自杀、反对安乐死的基础理念。 根据基督教教义,生命由上帝赋予,是神圣之物,只有上帝才有权剥夺生命。 在世俗社会,生命至高无上,不可人为地去剥夺。 剥夺一无辜的生命,便是亵渎了上帝。 1980 年,罗马 教会发表一特别声明《关于安乐死之宣言》,进一步强调生命神圣观念。 该《宣言》指出:“ 绝大多数人把生命看作是神圣之物,并认为人不可随意处置之。 然而,信奉者把生命看得更为伟大,即生命乃上帝爱的馈赠,人们只能保护它,并使之产生积极意义。 ” 关于 “ 因同情而 赞成安乐 死 ” ,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有的人可能主要是为了摆脱负担,有的人可能是为了掘取或争夺财产 (如遗产 ),等等。 在这样的安乐死事件中,自私可以得到容忍,贪婪可以得到回报,残酷可以得到伪装。 这是对伦理的最大亵渎。 另外,有的安乐死反对者对所谓 “ 因同情 而赞成安乐 死 ” 表示强 烈置疑。 奥德伯格指出, “ 对每个人而言,生命本身即是一种好事, ” “ 假想一个人的死亡对其本人而言可以是一件好事,那是说不通的。 相反,如果一种行为对一个人而言是一件好事的话,它应当改善该人的状况,或者将使该人的生活变得比不做出该行为更好。 截掉某人折断了的腿对该人而言是件好事,因为它是为了根治疾病。 但你永远不可能靠杀死一个人去为该人根治疾病 !死亡不是。 ” 支持者观点 生命是否就是最高目的而不可人为地剥夺,自古即另有别论。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即有一批哲学家,如柏拉图、艾比顾拉斯、蒲林尼等,赞成安乐死,不反对自杀。 近代哲学家休姆、边沁和米尔等也都持同样的观点。 休姆曾形象地指出,人是由与主宰物质世界其他万物同样的规则所主宰的,只是人更为高明的是,人拥有改造自然世界以适应自己的需要和欲望的能力。 比如,如果人想对水利资源加以利用,或者一条河流阻挡道路,那么,人可以改变水流的走向。 人的生命遵从于与其他万物同样的道路。 没有理由认为,这种处置权已为上帝独揽。 如果人改变河流的走向或以其他方式干预事物的自然状态而不被认为是犯罪的话,那么,处置自己的生命当然也不构成犯罪。 而且,如果 认为由于一个人的死亡时间是专由造物主控制的 ,所以加速人的死亡就是犯罪行为,那么,借助于药物的神奇去延缓死亡,或者借助其他设备以延长生命而使其超过其自然状态,岂不同样是犯罪行为 ?在挑战生命神圣的各种理论当中, “ 值得活的生命 ” 和 “ 生命质量 ”理论尤其引人瞩目。 根据这种理论,在伦理上真正有所意义的不是一无辜的生命是否被终止,而是被终止的生命是否是值得活的生命。 这一理论 认为,有些人的生命是不值得活的。 杀死一个人是不是错误,其衡量尺度是看被杀死者是否是具有诸如理性 、独立和自我意识等特点的一个主体。 因此,杀死一个 “ 只是活着 ” 的人,比如植物人和处于严重绝望状态、不再能为实现任何抱负而努力的临终病人等 , 在伦理上则不存在什么错误的问题。 赞成安乐死的人在伦理上所坚持的 同情理论 认为, 一个真正仁慈而富有爱心的人,在面对他人被痛苦折磨得死去活来时,不应无动于衷。 如果只能在病人的死亡与极端痛苦之间做出选择,那么同情心将倾向于帮助病人尽快摆脱苦难,这是一种善举,最符合不堪忍受痛苦之人的利益。 如果请问上帝,仁慈而富有爱心的上帝也会告诫人们这么做,否则,上帝将是不可思议的。 在我国 反对者观点 反对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其观点: ,医学伦理要求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 、道德、舆论和风俗习惯,对痴呆、严重畸形、伤残乃至各种濒临死亡的人,普遍采取极其宽容的态度,这是人道主义精神在全人类中的普遍体现。 人类只有从尊重最弱的人做起,才能保持自己的尊严。 不能简单把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简单扩大到可以把濒危病人弄死。 ,都是人类的组成分子。 社会对各个社会成员不仅有安置的权力,也有保护的义务。 对有些被误认为是社会 “ 负担 ” 的 患者进行救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职责。 ,不仅医学的发展可以使绝症可治 ,现实中更有许多病例是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如植物人数年后苏醒),应该给病人以这样的机会。 表示,有的只是精神空虚或一种暂时的要求。 心的人利用来犯罪。 支持者观点 支持者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了其观点: ,他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置。 ,尊严使人有选择的自由,包括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 实现生命价值的重要目标,当一个人的生命只具有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或是只能在巨大痛苦中等待死亡时(生命质量已大大降低),医生却硬要拖延以使他承受痛苦,实际上是对病人的虐待,恰恰是一种不人道。 ,对一个无望挽救的绝症患者投入大量的医疗力量实际上是浪费,应当将这些宝贵而有限的医疗资源节省下来用于救助那些可能治好的病人。 ,应正确看待死亡。 生和死都是宇宙万物的基本问题,死亡不过是事物的自然序列中的一环。 笔者的观点 安乐死的出现是从减轻病人痛苦和家属心理负担的人道 主义立场出发的,但具体到立法上,一不小心则可能陷入 N 种非人道陷阱,给别有用心的人以可图之机。 法律实现的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安乐死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眼下尚无科学性的调查结果。 一旦安乐死立法,它将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 用得不好,则将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 就安乐死立法问题笔 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安乐死的直接原因是病人无法救治并承受巨大痛苦,而且他自愿接受安乐死。 可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迅猛,医学技术不断提高创新,谁能保证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在一两年内不会被医学界攻克呢。 如果实施安乐死合法,这是否会导 致医生为摆脱一已应尽的责任而把安乐死作为借 口。 近年来,欧洲爆出数起医护人员利用本职岗位变态杀人的事件,在医学界引起了不小的震荡。 1992 年,英国女护士贝弗利 阿利特被判入狱 13 年,罪名是谋杀 4 名幼儿患者,并。安乐死及其非犯罪化研究(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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