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中小学公办民营之可行性(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府財政收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而且以民間企業經營方式經營學校,有助於提高學校行政績效。 由於政府要收承包費,民間團體也要賺取合理的利潤,勢必提高學生學費,反而增加家長負擔;此外,國民教育具有義務性和免費性;這種模式有違國民教育之本質;除非政府在國民教育階段也採取教育券( voucher),補貼家長為其子女選擇民間承包的公辦民營學 校。 目前在台北市社會局的托兒所業務,已有部份托兒所委由民間承包 (吳清山,民 88)。 二、 BOT學校 BOT係 BuildOperateTransfer 之縮寫,其中文譯為「興建-營運-移轉」。 李希揚 (民 88)則認為基於經濟誘因不足、收支問題難以釐清、限制民間業者的表現以及營利導向太重,加以高速鐵路BOT案的教訓,而認為BOT是教育事業民營化中可行性較低的模式。 (一 )BOT之意涵 所謂BOT模式,是由民間企業投資興建公共建設,而政府給予業者一定期間 的特許經營權,俟經營期滿後,再由政府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辦理資產移轉的一種模式。 以BOT模式推動公共建設的作法不論在先進國家或開發中國家,都獲得強烈的支持,前者如自由市場的英國,後者如社會主義的中國大陸。 在理想的BOT模式下,由民間機構自行籌募建設和營運的資金,政府的財政負擔大為減輕,而且透過風險和責任分擔的機制,得以提昇興建營運的效率,優於政府編列預算執行公共預算的僵化;並藉由營運期間的自償性收入來支付成本,可使業者賺取合理利潤。 對於民間機構而言,具有合理利潤的誘因,對政府而言,可在不增加 財政負擔的前提下,快速地提供品質良好的公共服務;期滿後,政府還可取回硬體建設的所有權,避免重大公共建設長期為私人財團所壟斷,故優於股權轉移式的民營化。 因此,在財政困窘的限制下,理想中的BOT模式既可兼顧公益與私益的平衡,又可解決公共建設不足的需求,不啻為創造雙贏局面的選擇。 BOT有若干變化型式。 如BTO (BuildTransferOperation,興建─移轉─營運 ),此為土耳其模式的運用,可由私人經營者設計、建設,然後再將所有權移轉給政府,但由私人經營設備 (林玉華, 9 民 87)。 另外尚 有BT (BuildTransfer,建造─移轉 )、BOO (BuildOwnOperate,興建─擁有─營運 )、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興建─擁有─營運─移轉 )、BTL (BuildTransferLivery,興建─移轉─租借 )、以及BLT (BuildLiveryTransfer,興建─租借─移轉 )等。 張吉成認為職教導入 BOT 的實際作法是地區性公立職校採「公辦民營」、都市職校採「公私合夥」、行政管理外包、部分課程外包、機具設備外包、廠房建 築/學生宿舍/餐廳外包。 (二 )BOT成功的關鍵因素 根據 1996 年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 BOT 指導原則 (UNIDO,BOT Guidelines), BOT 計畫成功之關鍵因素如下: 1. 該計畫必須財務健全、可行及在支付能力之內。 2. 國家風險在可掌握範圍之內。 3. 必須有強力之政府支持。 4. 該計畫於政府基礎建設計畫之優先順序表排名在前。 5. 法律制度穩定。 6. 行政制度具有效率。 7. 競標程序公平透明。 8. BOT 契約採行之架構使該計畫可於合理之時間、 成本內完成。 9. 民間投資人須具備經驗並值得信賴。 10. 民間投資人須財力豐沛。 11. 承包商必須具備足夠經驗與資源。 12. 計畫之風險必須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13. 財務結構必須予貸款機構足夠之擔保。 14. 匯率、幣值、通貨膨漲等問題必須有所處理。 15. BOT 契約架構必須充分協調且反映該計畫之經濟特性。 16. 公共及民間部門應於雙贏之基礎互謀合作。 (三 )BOT之作業流程 臺灣地區的BOT流程大約可分為以下六大階段: :在規劃階 段時,規劃內容包括整個BOT計劃的目的、市場、技術、財務分析及投資效益分析等項。 :先期規劃完成後,即進入公告甄選階段。 此時主管機關的公告內容包括基本的內容規劃、重大的權利義務事項和審議評決的標準,詳細的契約內容尚待日後與得標廠商談判協商。 :此階段為政府和BOT公司議定合約的階段,政府官員不只必須具備各種相關專業知識,有時並且必須運用行政裁量權,給予民間業者一定的優惠,以完成契約的談判,但是不可有圖利他人之嫌。 議定BOT合約時,亦必須預先載明解決合約爭議處理的方式和程序。 :此階段為求控制公共建設的品質和進度,以及考慮到該項資產將來會轉移為政府所有,因此政府在興建階段不可完全置身事外,而須做適當的監督與參與,使業者具有強烈誘因儘早完成硬體設備的興建。 :公共建設興建完成後,業者依據特許契約開始營運。 其中收費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調整方式,均應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方能公告實施。 :此為BOT流程的最後階段。 在營運末期,BOT公司因合約即將到期,極可能不願對於使用多年的設備或機器進行必要的維修,未雨綢繆之計是政府應於合約中註明接收時的硬體設備狀態 ,以免移轉給政府的是不堪使用的老舊設施;亦可增訂鼓勵條款,在合約年限後讓原公司享有優先承租權,以建立良好維修之誘因。 同時在設計、建造、營運和維修各階段,政府不妨考慮與業者達成代為培訓政府人員的協定,如此契約期滿之際,在科技和管理技術能順利轉移的前提下,公共建設所 10 有權方能平穩移轉。 (四 )BOT應用於國民教育事業之優缺點 BOT 模式應用於國民教育事業上就是政府只要提供設校土地,民間團體與政府簽約,開始興建學校,完成之後由民間團體經營,經營合約期滿之後;再將學校移轉給政府 (吳 清山,民 88)。 吳清山 (民 88)認為此種模式應用於國民教育,其主要優點有: (1)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2)民間團體資金和經營方式投入教育事業,可刺激教育進步; (3)期滿之後,政府無償取得學校及其設備。 李希揚 (民 88,頁 89)則認為其優點為: (1)引入民間資金; (2)所有權最終歸政府; (3)政府有選擇民間的空間。 張吉成認為職教改進之道,以導入BOT方式,不失為一良方。 對政府而言──可以獎勵民間參與,使投資風氣興旺,並可減少財政支出。 對學校而言──可以減少成本,加強體質轉變,促使行政體系興革。 對民間而言──可擴大市場,變化投資組合,搶占教育市場大餅。 對教師而言──可反省教材教法,觀摩外來勢力情勢,改進教學內容。 對學生而言──可享受更專業的設備與教學方法。 總而言之,職教採BOT模式對整個職業教業生態而言,應是利多於弊的情況, BOT在教育上的應用限制較大,其理由如下: (1)教育領域內的利潤太低,經濟誘因太少,不 若交通事業對民間之吸引力; (2)模式後半段移轉回政府時,其收支問題難以釐清; (3)無論盈虧皆要歸還政府,將會限制民間業者之表現; (4)營利導向太重,將響學生受教品質及家長付費心情。 吳清山 (民 88)亦指出BOT模式最大的難題在於民間團體或私人公司認為有利可圖時,才會願意嘗試,否則仍是裹足不前;而現有的學校不可能採取此種模式,但新設學校則可一試,特別是在位處在寸土寸金的都市,民間團體欲取得學校用地極為不易,若政府能夠提供土地,或許有民間團體願意嘗試。 除此之外,由於民間僅有一段時間的經營權,「 精打細算」之民間業者亦有可能不作長遠規劃,而將設施的堪用期限僅設計至經營特許期限為止後不久,或在期限屆滿前夕,不作有關設備的積極維修,致使至移轉期政府非但不能坐享其成,反而在接收不久後,即要收拾民間業者所留之爛攤子。 此雖可藉由於合約中規定移轉時硬體之狀態先予預防,但仍舊難以切實規範移轉後一段時間之後硬體設備與設施的妥善率。 三、 公私合夥型學校 此一類型是在公立學校引進民間人士 (如家長、住民代表、社會公正人士等等參與經營管理,或是由私人企業與政府合作設校辦學,成為一種「公、私 合夥」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經營共同興辦教育之型態。 其必須透過法律直接規定來規範政府私人或團體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至於許可成立則應視為一種行政處分。 此類學校又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 )公辦法人化公私合夥型 此係指由政府出資設立學校,但賦予學校法律上獨立之權利能力,使學校成為公法人,具有財政及人事上的自主性,但政府不負責實際經營,學校之營運可由政府代表、學校內部成員代表與政府以外之各個社會團體 (如家長團體、弱勢團體、地方住民等 )推派代表組成管理 委員會,負責學校之經營與維持,學校運作之經費則大部份由政府固定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但學校亦得自籌經費,至於學 11 校教師及行政人員則由學校自行招募符合資格者擔任。 亦即學校作為一種公法人組織,在政府監督下享有財政及人事之自主權,形成一種學校自治的型態。 此種學校公法人化的經營方式可以具有經營、財政、人事上的獨立性,以及廣納社會各界參與的特色。 (二 )公私合營─工作地學校型 工作地學校 (worksite school),或稱衛星學校 (satellite school)係指位於家長工作地的學 校,以教育工作地員工的子女。 隨著父母同時雙薪家庭的增加,部份專家乃預測有更多自主的公立學校(independent public schools )將反映由僱主的工作場地所擴建而以員工子女為主要教育對象之「合夥」(partnership)公立學校的潮流。 工作地學校由於位於家長的工作地,因而解決學生上下學通勤的問題,家長可以順道接送其子女,不僅省時便利,同時亦可減低學生因上下學途中遭遇歹徒,逗留不正當場所,乃至發生交通事故等意外之可能性,而使家長更為 安心。 此類型學校的設立 與經營方式通常由企業提供土地、建築物給政府作為公立學校用地及校舍,並負擔管理、維修、安全、設施、環境及保險之費用。 政府將企業劃為獨特學區,使該企業員工之子女均能進入該校就讀,並提供教師、課程、教材教具、行政支援、與其他必需用品及費用。 此一作法充分展現政府與民間合作推動教育事業之精神,然而其教育對象僅及於特定之受教者,不符合公立學校開放入學之精神,易招致被指為貴族學校之批評。 改進之道是工作地學校在學區劃分時,可以包含該工作地之郵遞區號區域為依據,對該區域內所有學生開放,但不同於一般公立學校的 是,除了居住地外,亦開放在此工作家長的子女就學的權作法。 惟如使非員工的女子亦可就讀之作法,卻可能因而減低企業投資意願。 此外,工作地學校一般只適宜國小三年級以下。 此因高年級學校所需活動空間較大,而私人企業所提供的場地通常較為有限之故。 四、 「委辦學校」 「委辦學校」,係譯自英文 ” charter school”,蓋浙生 (民 88)、吳清山與林天佑 (民 87)、周志宏(民 86)等人均譯為「特許學校」。 吳清山 (民 88)推崇特許學校,而認為在公辦民營的模式中,阻力最小、效力最大、可 行性最高者,當屬特許學校。 以下茲就委辦學校的定義與特色,分述如後: (一 )委辦學校的定義 委辦學校是在特許合約下所運作的自主性教育實體 (autonomous educational entity)。 是項特許合約係由創設與經營學校的「發起人」 (anizer)以及監督特許權提供的「監督者」 (sponsor)所共同協議。 發起人可以是教師、家長或是其它公私部門的成員,而監督者則可以是地區教育委員會、州教育委員會或是其他公共機關。 一旦申請通過,特許學校就享有法律的獨立性,得以聘請 或解僱人員並且控制自己的財政。 張明輝在美國學校教育改革的成功案例─委辦學校運動及其相關研究中指出,委辦學校( Charter School)是近年來美國教育體制上的一項創舉,也是美國近來教育改革所強調鬆綁( deregul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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