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从备选项目库中选择出当年拟实施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评估(评审)。 对于定向征集的重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通过后,采取招投标或委托形式确定承担单位; 对于公开申报的引导项目,组织评估或评审。 第二十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应依据《吉林省科技厅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另行制定)进行。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要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其中应对论证结论为“可行”的项目按分数排出顺序;对论证结论为“ 需作复议”的项目,在省科技厅有关处室的同意下,中介评估机构才能根据相关程序,对申报者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进行复议。 项目论证或评估的结论要交送省科技厅有关处室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审定 ㈠根据项目招投标及论证(或评估、评审)意见、各类专项计划间的协调平衡情况,以及项目经费预算安排等,由省科技厅厅务会研究确定项目立项、项目预算及项目主持单位。 ㈡对厅务会确定的项目及经费总预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后,以联合发文的形式下达科技发展计划,同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发 展计划项目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㈠适合招标条件的课题,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㈡不适合招标的课题,由省科技厅发布《课题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协调平衡、省科技厅决策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㈢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课题,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签订项目合同书 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课题任务和指标,省科技厅与项目主持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附件四,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四条 根据项目(课题)总预算和项目(课题)合同书,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拨项目(课题)年度经费。 第二十五条 科技发展计划中的各类专项计划,应围绕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做好相互衔接和集成,提高各类专项计划的协调创新能力,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六条 科技发展计划鼓励企学研结合,优先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 承担的项目或课题。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㈠对重点项目(课题)进行重点管理,实行定期通报制。 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定期向省科技厅提交《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及相关信息报表,并配合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课题)进行的不定期检查。 重大专项每半年通过网上向科技厅通报一次。 对引导项目(课题)可进行委托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 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或受托单位应当在每年 11月 15 日前向省科技厅 提交当年的《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及相关信息报表。 ㈡如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遭遇不可抗拒因素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合同书》(《课题合同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经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本着“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把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下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项目(课题)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项目(课题)应当及时调整、终止或撤消: ㈠国家或省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㈡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已被别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失去继续研究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㈢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课题)工作的技术骨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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