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关联人的界定以及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应按照《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 由第十四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6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十三条第(一)项 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十三 条或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7 影响,或者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出现下列使其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 遭受重大损失; (二)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五)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七) 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八) 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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