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国内客座研究项目报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998)。 《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于 1988 年 11 月生效。 为的是在法律上区别信用卡和购货贷记卡的有关规则。 在此法中,贷记卡被定义为:发卡机构不因用户使用卡而收取消费额度以外的费用的卡、板或者其他单一信用器件。 而 使用信用卡会对用户产生利息、手续费等费用。 法律要求发卡机构必须将有关卡的性质公开,向授信人表达清楚。 《电子资金转账法( EFT)》作为 “金融机构规范和利率控制法”的修正案,于1978 年 10 月被国会通过。 该法通过对电子转账的收据、定期对账单、公开信息等的要求,对受款人给以安全保障,法律还包括了惩罚条例。 在未授权的转账和提款卡丢失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责任做出了规定。 该法严禁金融机构将电子提款卡变相地变成信用卡,并不准向客户兜售电子提款卡。 该法适用于所有提供电子转账服务的金融机构,执法单位是联邦储备银行。 《储蓄 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于 1980 年 3 月生效。 该法将个人存款的保险额度从 4 万美元提升至 10 万美元,关于信贷的利息等也有些新的规定。 《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于 1982 年 10 月开始生效.它涉及到金融机构改革的方方面面。 该法解除了对金融机构的一些限制。 《银行平等竞争法》生效于 1987 年。 该法限制银行从事非银行业务。 《房屋抵押公开法》生效于 1975 年,《房屋贷款人保护法》生效于 1988 年,这两部法律都涉及信贷消费者使用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抵押的情况。 《金融机构改革 恢复 执行法》于 1989 年 8 月开始生效,该法主要 在于防范不良贷款的发生。 《社区再投资法》生效于 1977 年,该法要求金融机构开发新的信用手段,向消费者提供低利息的信贷服务。 除了正式的法律之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与信用有关的法规,但专门用于规范工商市场信用销售和工商企业资信调查的法律几乎没有,法律多出于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和针对公民个人的授信。 这些法规中最著名的是《统一商业准则UCC》。 UCC 于 1974 年出台,其宗旨是使与消费者信用有关的法律简单、明确和符合现代信用销售发展,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信用条款所对应的收费,并且对于消费者的收费或者利息率进行 封顶。 14 第三节 : 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评估面临的挑战 在个人信用评估相对发达的国家,尽管信用法律监管体系已相当完善,个人信用评估技术也日臻成熟,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各种各样的新问题不断冲击着原有的信用法律监管体系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一、“个性化”和技术可行性的矛盾。 从实际操作来看,信用评估并不是评价个人的信用价值,而是将一组人联系在一起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因此即使受信者个人是游信用原则的,仍可能落入信用等级较差的群体中。 在当今崇尚个性化消费的时代里,每个受信者都希望受到单独对待,而 不是被笼统的划入某一个信用群体中,他们会因此觉得很不公平,特别是处于信用群体划分边界下沿的受信者。 例如,如果我们有 1000 名客户,按照信用等级分数划分,从 0 到 99 分以 20 分为间隔共划分为 5 组,即, 0—1 20—3 40—5 60—79 和 80—99。 被划分在不同等级区间的客户就因为信用等级的不同而待遇有很大的不同。 如果,有两个客户,客户甲和客户乙,客户甲的信用得分是 39,客户乙的得分是 40,两个客户的信用得分差距不大,信用区别不明显,但却被划分到不同的信用等级里面,从而受到的信用待遇有很大的区别。 这 样,对客户乙自然没有什么不公平的感觉,但是对于客户甲,却感受到强烈的不公平,有受歧视的味道。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把等级区间拉开,例如在 0—19和 40—59 之间将 20—39 的等级去掉,从而避免以上出现的情况,那么将会失去处于 20—39 这个信用等级的客户,这样做,显然是不符合经济利益的。 如果为了解决客户甲的不公平感而将其划入客户乙的登记区间里面,客户甲(信用得分 39)的问题解决了,但是,假设客户丙,他的信用得分是 38,那么他又是处于信用群体划分边界下沿的客户,那么他的不公平感又会随之而来,如果照这样解决,到 最后就没有划分客户信用等级的必要了,因为这 1000 名客户的信用等级都是一样的了,而这时候的经营风险就会大大的增大。 从避免信用风险的角度来看,当然是不合理的。 一个比较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进一步的划分信用等级,而且理论上,划分得越细越好,最好是能细分到个人,这个时候真的是“个性化”了这样就避免是以上情况的发生,但是这样只是理论上的讨论,大量的实际研究显示:把一堆物体或人连续地分成超过五个或六个子集是相当困难的。 相比之下,信用评估系统要是把 1000 个申请者分成 100 个或更多,甚至是 1000个子集,这样在技术实际 操作上显然是不可行的。 这里面就是“个性化”和技术可行性的矛盾。 因此,期望对每个客户都分别对待在信用评估的实际技术操作上是不 15 可行的。 二、信用评估模型的间接歧视 法律明确规定:信用申请人不得因其性别、婚姻状态、种族、宗教信仰、年龄而受到授信人的歧视。 但以上所提及的个人信息如果成了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内的个人隐私问题,就限制了授信人对客户全面信息的了解,从而只能根据不完全的个人信息来对个人的信用进行信用评估。 这样就很容易使信用评估系统可能产生间接的歧视。 例如,女性比男性更可能地租而不是占有房子;女性比男性更可 能地拥有数量少的信用卡,女性比男性更可能地成为零售店员„„在每一个情况下,女性申请者都倾向于比男性得到低的评估分数,这些都是由长期的社会习惯或者社会文化所造成的区别,并不能简单的归于到顾客本身的信用问题。 如果将这些区别归结到客户的信用上,从而将社会问题造成的信用评估系统的评估标准的区别归结到顾客个人的信用问题中去,顾客因此被划分到不同的信用等级而受到不同的待遇对待,就很容易使顾客不知不觉的“背黑锅”,这样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科学的,这样的情况就是间接歧视。 在注重保护个人隐私的社会中,性别是属于个人隐私 的范围之中的,是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 而在不区分性别的信用评估模型中,就因为上述我们所提及的社会习惯、社会文化等本不应归于客户个人信用的社会问题,被归于客户的个人信用,而使得信用评分更倾向于男性。 解决这种间接歧视的一个方法就是在信用评估中做出适当的修正。 要考虑到社会的现实情况,尽量把社会问题和客户个人信用问题区分开来,可以对信用评估系统中的标准进行修改和增加或减少。 如,可以考虑在信用评估系统加入诸如性别、婚姻状态、种族、宗教信仰、年龄等个人信用变量,看似与 ECOA 相悖,其实却更好的解决了歧视性问题。 这个问题 可能会随着社会教育的推进,个人隐私空间的退缩,而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 三、网络时代的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近年来,在因特网上经常可以读到,甚至在邮箱内收到这样的信息,称只要付出费用,就可以获得指定的某人的银行帐号。 美国一则典型的有关广告称: “搜索 ”银行帐号,每次 249 美元,范围是所有美国银行, “交货 ”时间 10 到 18 个工作日。 2020 年 8 月 13 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银行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专家即告知公众:虽然国会 10 个月前就颁布并施行了禁止使用欺骗手段从银行方面获得他人个人财务、信用信息的法律,但 “屡禁不止 ”,并 且这种现象反而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专家 16 们指出,与以前盗窃个人信用信息者到受害者丢弃的生活垃圾内寻找信用卡付款收据或者银行结帐单的方法不同,如今的不法分子或者谎称自己是警探、社会工作者或潜在的顾主直接打电话向银行或受害人套取信息,或者索性作为 “黑客 ”登录到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系统内整批下载对方保存的客户信息。 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时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以及软件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网络时代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征信机构如何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性,是一个相当严峻的挑战。 处理不当,会因此而影响到个人信用信息 被窃客户的信用评分,进而引发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 我国目前虽还没有建立起储存信用信息的计算机系统,但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金融犯罪的例子已发生多起,因此我们在建立个人信用评估系统时不能不加强这方面的保护措施,尽量减少安全隐患。 四、个人信用记录公开的要求 个人的信用记录是个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人经济行为的轨迹,对个人,特别是经商的人有重要的价值,正因为如此,各信用评估机构对其数据保密的态度向来非常坚决。 但是最近在这方面似乎有所松动。 从 2020年 2 月份起,网上贷款提供商 Eloan开始向有要求的客户提供其信用积分。 2020 年 4 月份, 公司在同各信用局的合同中实施了一项规定,要求禁止向诸如 Eloan 之类擅自公开数据的公司提供相关信息,但不久,其态度与做法有所转变。 公司发言人克莱格瓦特 (Craig Watts)承认,该公司在网站上公开信息是迫于消费者团体和其他方面的压力所致。 2020 年 5 月份,加利福尼亚州参议院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案要求放贷机构向消费者提供其信用积分。 另外,其他各种国家性立法也正在制定当中。 与此同时,整个信用评估 行业也正不遗余力地设法使内部流程更加透明化。 2020年 6 月份早些时候,美国最大的家庭抵押购买商之一, Freddie Mac(FRE,)对外公布了其用于分析抵押资产的软件中所包括的决策因素,其中之一便是个人 FICO 积分。 为此, Freddie Mac 呼吁 Fair, Isaac 向感兴趣的消费者提供信用积分及其计算方式。 美国国内三大信用局中的两家也开始朝这一方向采取相应措施。 TransUni 于 2020年 5 月份表示,他将建立自己的信用积分,而消费者将能免费获知自己的积分;Experian称,他将在不久后以某种形式向消费者提供信用积分,但具体操作方式尚未确定。 总之,向消费者公开各授信者的评估决策因素和消费者个人的信用积分已成为大势所趋。 这样既保护了消费者公平信贷的权利,也加强了对信用评估机构的监督。 17 第四节:信用局的设立 我国目前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现有经济格局脱胎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因而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市场上的许多交易行为很不规范,尤其是短期的、急功近利型的企业和个人行为居多,这从长期来看,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不适合在我国推广信用交易。 比如说目前国 内大家讨论得比较多的分期付款购买汽车,住房等。 因此,在当前状况下为了规范国内市场,加快建立公平,公正的企业竞争环境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交易环境,就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而其中一个基础环节就是建立消费者个人信用服务机构。 在当今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比如美国,英国等,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已经比较健全,消费者个人信用服务机构(主要是信用局)的发展也相当成熟。 因而研究这些国家信用局形成的发展过程及服务流程,对于借鉴它们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当前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具体情况来建立消费者个人信用服务机构,有着极其重要的参 考价值。 一、美国信用局的地位、作用和角色 信用局( Credit Bureau),也称信用报告机构或征信所,是指商业公司信用调查所用于取得未来客户信用信息而要其提供资料的公司机构,在美国通常指拥有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巨型数据库,提供消费者资信调查服务的公司。 如 Equifax、 Trans Union。 信用局作为信用报告机构从消费者授信机构如银行、储贷机构、信用合作社( Credit Union)、财务公司及零售商那里收集消费者信用资料藉以编辑信用报告。 信用局既不介入发放信用卡、授信或信用额度,也不知道授信者授 予或拒绝给予信用的理由。 在一个信用交易占主导的国家里,必需存在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交易制度,这其中信用局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 这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有电脑化的信用咨询服务时,申请信用比较困难而且费时。 零售商和银行须一一打点话查询列于申请表上的授信人,以查证评估信用风险。 由于查询手续复杂,信用的成本将提高。 中低收入消费者无法立即取得信用,也不可能实现即时信用( Instant Credit)。 为消费者提供机会和选择。 消费者在自己的财务调度中,有许多机会和选择,这都要归功于电脑化的信用报告制度。 比如协商购买新车, 数小时之内就可交车;基于消费者在国内其他地区所建立的良好信用记录,可以用之于购买国内任何一个地区的住宅;选择国内其他地区机构的金融服务等等。 所有的机会,都依赖与电脑信用报告系统的运作。 供更好的客户服务。 随着金融业的竞争白热化,也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和利 18 益。 比如较低利率、降低年费、特别免费顾客服务电话等消费者利益都来自于信用报告所促进的营销战略。 平信用决定。 信用报告的电脑化,可以协助授信者做出公平、正确、一致客观的信用决定。 自动化,促使信用报告标准化,消除个人成见和判断。 障消费者隐私。 消费者信用报告电脑化 ,以多元化的控制系统确保个人信用资料的保密性。 而用来规范信用报告机构的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 FCRA),也载明消费者信用资料仅得由信用交易的公司、雇主或保险公司在法定允许目的下参阅。 企业取得消费者信用资料前,须按信用局的规定接受验证。 授信企业从信用机构取得此项综合资料,以它为参考做出财务决定。 电脑化作业前,企业都是自设信用部门,以当地为基础,收集各种资料并收存于档案柜内 3 5英寸的卡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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