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政府资讯公开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四章 公開之限制(豁免公開)( 167。 18 ~ 19) 限制(豁免)公開之資訊( 167。 18Ⅰ ) 部分公開(資訊可分原則)( 167。 18Ⅱ ) 情事變更原則( 167。 19) 限制(豁免)公開之資訊( 167。 18) 國安資訊及其他限制公開資訊 執法資訊 其他公務資訊 私密資訊 國安資訊及其他限制公開資訊 經 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 或 其他法律、法規命令 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第一款) ↓ ↓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 ↓ 核定機密等級者 (167。 2) 性侵害犯罪防制法 12條 : 性侵被害人保護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9條 : 檢舉人保護。 公務機密 =國家機密 + 一般公務機密 (機密法) (他款豁免公開:個別法) 三等級 一等級 公務機密之一:國家機密 * 國家機密 : 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 或保管之資訊,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機密法 167。 2) 範圍: (一 ) 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 (二 ) 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 (三 ) 情報組織及其活動。 (四 ) 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設備或設施。 (五 ) 外交 或大陸事 務。 (六 ) 科技或經濟事務。 (七 ) 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 之必要。 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 非常重大損害 之事項。 (最長 30年) 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 重大損害 之事項。 (最長 20年) 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 損害 之事項。 (最長 10年) (機密法 167。 11) ※ 但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 之國家機密,應 永久保密 , 不受前條限制。 (機密法 167。 12) 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指從 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及足資辨別從事或協助從 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之相關資訊(細則 167。 16)。 ※ 國家機密之認定,兼採 「實質」與「形式」 要件,即對於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實質上須其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以外,形式上並須經依本法授權人員於法定時間內為一定程序之核定,始足當之。 機密之核定與核定人員 絕對機密: 原則上應由 總統、行政院院長 或經其授權 部會級首長 親自 核定之; 而且, 絕對機密不得複製 (機密法 15條)。 極 機 密: 原則上應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之: ①前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②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 院長 ③國家安全會議 秘書長 、國家安全局 局長 ④國防部 部長 、外交部 部長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主任委員 或經其 授權 之 主管人員 等 親自 為 機 密: 原則上應由下列人員 親自 核定之: ①前二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 主管人員。 ②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之行、處、局、署等機關 首長。 ③駐外機關 首長 ;無駐外機關首長者, 經其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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