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柬埔寨法律概论(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卫生是每一个柬埔寨公民的责任,每个人都必须严格 遵守有关省、市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 违反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和卫生的行为属于轻微犯罪。 对轻微犯罪的处罚 形式有: (1)警告; (2)罚款; (3)赔偿被损害的财产。 对没有将垃圾丢入政府部门设置的垃圾箱内的个人,可处以 2020瑞尔的 罚款;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 2倍、 3倍或 4倍的罚款。 对将死去的动物丢弃在公共区域的个人,可处以 5000瑞尔的罚款;对屡 教不改者,可处以 10000瑞尔的罚款。 对乱扔建筑废弃物或将死去的动物扔进水井和下水道系统的个人,可处以 10000瑞尔的罚款;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 20200瑞尔的罚款。 对在进行个人活动后未将公共区域清扫的个人,可处以 50000瑞尔的罚 款。 所有的建筑物、宾馆、机关或政府部门都必须设置垃圾箱。 如果其垃圾给 邻居造成卫生问题,首先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警告后拒绝改正的,可处以 20200瑞尔的罚款。 单个建筑内的厕所如果缺乏良好的卫生条件而导致卫生问题,首先给予有 关责任人警告;警告后拒绝改正者,可处以 20 000瑞尔的罚款。 对在其房屋面前晾晒衣物而影响到市容的个人,首先给予警告;警告后拒 绝改正者,可处以 10000瑞尔的罚款。 对将动物放置在公共区域而不看管的个人,首先给予警告并将动物捕获; 督告后拒绝改正者,可处以 3000瑞尔的罚款。 对在公共区域内乱摆放物品的个人,首先给予警告;对屡教不改者,可处 以 10000瑞尔的罚款。 对在禁止的公共区域内进行销售活动的个人,首先给予警告;如果是屡教 不改者,可处以 2020瑞尔的罚款。 对未经允许建造房屋的个人,首先责令其自行拆除;如果拒绝拆除,将强 制拆除并处以 50000瑞尔的罚款。 对未经允许开挖公共街道的个人,可处以 50 000瑞尔的罚款;并赔偿街 道所造成的损失。 对噪音或吵闹影响社会秩序的个人,可处以 5000瑞尔的罚款;对屡教不 改者,罚款翻倍。 二、特别刑事法律 除了普通刑事法律外,柬埔寨还通过了一些特别刑事法律,对一些严重危 害社会稳定与安宁的罪行予以重点打击。 (一 )《 打击拐骗、买卖和剥削人口法 ) 1996年 2月 29日通过的 《 打击拐骗、买卖和剥削人口法 》 ,是一部规范 打击拐卖人口的特别刑事法律,对有关罪名及刑罚进行了规定。 1.拐骗人口买卖或卖淫罪:对犯此罪的人可处以 10—— 15年的监禁;如果 受害者是未满 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处以 15— 20年的监禁。 对于共犯、买 者、卖者都按此类规定处罚。 那些提供金钱等手段从事犯罪的人也被视为共 犯。 2.组织卖淫罪:对犯此罪的人可处以 5一 10年的监禁;对重复犯罪者, 给以前述刑罚的双倍处罚。 组织卖淫者如果有下述情形,可处以 10— 20年的监禁: (1)受害者为未 满 15周岁的未成年人; (2)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武器; (3)组织受害者到国 外卖淫或受害者是在柬埔寨境内卖淫的外国人; (4)犯罪人属于夫妻关系、男 朋友 /女朋友关系、父母或监护人与子女的关系之一方者。 除刑罚外,法院还可以限制罪犯的其他民事权利。 3.淫乱罪:对组织淫乱的任何个人可处以 l一 5年的刑罚和 500万一 3000万瑞尔的罚款,如果是重新犯罪,须加倍处罚。 对任何与未满 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淫乱行为的人,可处以 1020年的 监禁。 对此类犯罪,法院还可以限制罪犯的其他民事权利。 (二 )《 禁止赌博法 》 1996年 1月 26日通过的 《 禁止赌博法 》 ,对与赌博有关的刑事问题进行 了具体的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非经政府允许,柬埔寨境内所有的赌博活动均局违法行为。 对任何参与赌博者,可处以 10000—— 50 000瑞尔的罚金或处以 1个星期 至 1个月的监禁;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 50000500000瑞尔的罚金并处 1 个月至 1年的监禁。 对开设、拥有或管理赌场、赌馆者或赌博代理人,可处以 500万一 2020 万瑞尔的罚金的罚金并处 1— 5年的监禁;屡教不改者应处以最高罚金和最 高刑期。 对任何未经政府批准,为经营或销售之目的生产、进口赌具或赌博设备 者,可处以 50万一 500万瑞尔罚金并处 1个月至 1年的监禁:屡教不改者, 应处以最高罚金和最高刑期。 除柬埔寨王国政府以外,任何部门都无权批准在任何地方开设赌馆或赌 场。 对任何违法批准开设赌博的政府官员或代理人,可处以 1— 5年的监禁。 (三 )《 毒品控制法 》 1997年 1月 24日通过的 《 毒品控制法 》 ,对与毒品犯罪有关的问题进行 了具体的规定,加大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麻醉、精神物质的分类以及用于药品制造的麻醉、精神物质; (2)禁止麻醉植物的种植及生产、使用、销售、走私毒品:(3)医学、科学和教学研究; (4)检查和记录违法行为; (5)处罚; (6)预防和侦查与走私毒品有关的洗钱活动; (7)对怀疑洗钱活动的报告与侦查; (8)刑罚等内容。 第三节 民商法 一、合同与其他债务法 关于合同与其他债务方面的规定.柬埔寨执行的还是 1988年 l0月 28日通过的 《 合同与其他债务法 》 中的规定。 二、土地法 2020年,柬埔寨通过了新的 《 土地法 》 ,改善了与土地有关的投资的法律制度。 三、商业管制与商业注册法 1995年 6月 26日柬埔寨通过的 《 商业管制与商业注册法 》 ,是一部对商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 1999年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改 . 四 知识产权法 1995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98年加入了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 1999年 4月加入东盟, 2020年 10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 (1)《 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法 》 2020年颁布实施的 《 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法 》 (2)《 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法 》 2020年通过的 《 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法 》 (下称商标法), (3)《 著作权与邻接权法 》 2020年颁布实施的 《 著作权与邻接权法 》 (下称著作权法) 第四节 经济法 一、金融法 柬埔寨过去是一个单一的银行系统,柬埔寨国民银行通过其在省里面的分 行进行活动。 1989年,柬埔寨开始对银行业进行结构改革、政府颁布法令, 将商业银行的职能从柬埔寨国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建立二元银行体制,该法令 允许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私有商业银行。 1990年,国库业务转移到经 济和财政部,国民银行成为一个政府部门,主要是为国家的财政赤字筹措资 金。 1991年,国民银行与泰国的暹罗商业银行合资成立了柬埔寨第一家私人 商业银行。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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