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宣誓或郑重宣言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查的地点、必须扣押的人或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状。 1. 美国 FRE中没有规定,而是通过一系列判例的形式得以确立。 从 1914年 Weeks案开始,最高法院认为应该保护个人的权利,到 1966年,确立了米兰达警告。 (见下页) 2. 德国:以不正当方法(非法折磨、疲劳战术、妨害身体、服用药品、拷问、欺诈、催眠方法、威胁、许诺、损害被告人记忆力和理解力的方法)讯问被告人,所得证据禁止使用。 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是否排除,无明文规定。 是否排除由法院衡量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加以裁量。 1. 1975年反酷刑 《 宣言 》 第 12条:如经证实是因为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作的供词,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援引为指控有关的人或其他人的证据。 2. 1984年反酷刑 《 公约 》 第 15条:“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 ” 我国于 1988年加入该公约。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If you give up that righ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an attorney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provided to you at no cost. During any questioning, you may decide at any time to exercise these rights, not answer any questions or make any statements. 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开口说话,那么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在法庭上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 你有权请律师,并可要求在讯问的过程中有律师在场。 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位律师。 在讯问的过程中,你可随时要求行使这些权利,不回答问题或者不作出任何陈述。 (二)我国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43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四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 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140条也再次重审了这一原则,并在第 265条明确指出,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任何余地,同时,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取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国家赔偿法 2020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九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十四条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  主要内容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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