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任总统副总统及第8届立法委员选举主任管理员讲习(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8條 : 選舉人投票時,應 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 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第 14條 : 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 19條 :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 57條 : 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 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第 53條 : 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投票所。 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 56條 :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 ﹑ 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第 50條 :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 ﹑ 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 60條 : 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 61條 :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不能依前項規定請領慰問金者,準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第 56條 : 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第 57條 :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 65條 :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 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 ;其情節重大者,並 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第 61條 :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 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 、 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 應將所持選舉票 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 其情節重大者 ,並應專案函報各該 選舉委員會。 選舉人及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 10 109條 :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第 9 94條 :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 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 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 63條 :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第 59條 :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 110條 : ……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 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第 96條 : ……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 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妨害投票罪第 142條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妨害投票罪第 143條 :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妨害投票罪第 144條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投票罪第 145條 : 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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