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宪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相比较, 邦联政府的权限要比联邦受到更多的限制,邦联立法比联邦更多地受到成员的牵制(单选)。 历史上的荷兰联合省、 美利坚邦联 和目前的独联体都是邦联组织的例子。 (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我国宪法序言宣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 宪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 平等、团结、互助 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 由此确定了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 家, “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 我国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民族理论,根据中国具体的历史情况、民族情况,实行的是 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是: 第一,我国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 传统。 中国自秦汉以来的几千年中,一直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处于分裂的状态极为短暂。 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统一的主权国家。 第二,我国的 民族状况和民族关系 有利于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民族分布的基本特 点是:就全国范围看,绝大多数少数民族都与汉族相互交错地居住在某一地区,逐渐形成了 大杂居、小聚居 的局面。 我国各民族在历史上相互合作、相互交流,共同生息在祖国的土地上,创造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 其间虽然也有民族之间的矛盾和战争,但是友好合作一直是民族关系的主流。 近百年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我国各民族人民 在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中 ,结成了牢固的友谊,形成了共同的命运。 我国的民族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我国不应实行民族国家组成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我国 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需要。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只有在统一的国家内,在民族团结的基础上,通过民族互助,才能完成。 第四,我国所处的 国际环境 要求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近几百年来,一些帝国主义国家不断挑拨我国的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纠纷,妄图把我国边疆的少数民族分裂出去,实际上是阴谋吞并我国的领土。 近几十年来,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对我国进行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实质上是害怕中国的崛起和强大。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必须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在单一制国家结构的框架下,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为 三级制(多选):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 “ 民族自治地方 ”。 有的省、自治区下设自治州、市,而州、市下属的县级单位又设立乡级单位,因而属于四级制(单选)。 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地方政府具有一一定的权力管理本地区的事务。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和权力划分必须依照宪法规定。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为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实现民族的平等、团结和互助,采取 民 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单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中国之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使进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通过行使自治权,实现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 4 条第 3 款规定: “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 中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决定了我国必然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多选) 从历史情况来说 ,我国长期以来是统一的多民族国 家。 这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 历史基础(单选)。 中国早在 秦代 就形成了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在两千多年的历史过程中,不仅大多数时间是统一的,而且统一的时期,国力强盛、民族团结、人民生活安定;分裂的时期,国家衰败、民族纷争、人民困苦。 这是历史的总结和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保持了国家的统一,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符合中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从 我国民族组成来说 ,我国有 56 个民族,汉族人口多,少数民族人口少,地大物博,经济文化比较落后。 这种情况决定了汉族和少数民族只有在统一的国家内团结互 助,通力合作,才能得到共同的发展。 从我国 民族分布状况 来说,因为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曾经频繁地迁徙流动,交互穿插,造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 我国民族分布的这种复杂情况,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与其经济、政治条件相称的不同规模的自治地方,才能适应中国民族分布的特点和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要求。 从我国 各民族的关系 来说,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之间形成了经济、文化、政治上的密切联系。 各民族 合则两利,分则两害。 我国民族关系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只有在统一国家中采用民 族区域自治这种形式,才能适应并促进它的发展。 从我国 革命发展的 状况来说,各民族人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中,不但建立了工人阶级同农民以及小资产阶级的革命联盟,也使我国各族人民进一步团结起来,结成了血肉不可分离的兄弟情谊。 这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 政治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 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人民政府。 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是以祖国统一、领 土完整为前提的。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 对于散居少数民族,国家同时还采取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 (单选) —— 如对回民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的尊重和保护。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 实现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当家做主 ,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国家允许民族区域的自治机关既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又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 可以变通,但是不能是原则性变通,尤其是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 (四)特别行政区制 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多元化表现。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 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 地方行政区域。 我国宪法第 31 条规定: “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为了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根据 “ 一国两制 ” 的伟大构想和平解决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所采取的特别制度。 “ 一国两制 ” 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允许局部地 方 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主要是:(多选) 第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可分割的部分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 高度自治权 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 依照基本法的规定 实行高度自治,享有 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多选) 第二,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单选),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 行政区 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单选)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单选), 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单选) 第三,特别行政区享有 行政管理权 ,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四,特别行政区享有 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单选) 备案 (单选)。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单选) 第五,特别行政区享有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 除继续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 ,(单选)对特 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单选) 【例题 多选题】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不属于 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的职权是( )。 ( 2020 年) A、涉及国防事务案件和管辖权 B、对外交行为的管辖权 C、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 D、对宪法的解释权 E、对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案件的终审权 『正确答案』 ABCD 第六,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均不得干预 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单选)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多选) 第一,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可分离 的一部分,都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特别行政区与其他省级行政区一样,都 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享有 高度自治权 的地方行政区域。 在我国,虽然省、直辖市享有一定的自主权,自治区还享有自治权,但是都不能与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相比。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某些 自治权,如 货币发行权、财政独立权、司法终审权等,甚至超过了联邦国家中的组成单位。 (单选) 第二,特别行政区负责管理的事务较宽。 除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 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负责外,其他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自己负责管理,自行制定政策。 而其他行政区则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三, 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不同。 除了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文规定的极少数内地的法律必须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外,特别行政区有权创制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单选)而其他行政区除了对属 于地方性事务和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外,不得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经济制度 (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经济制度是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 ,即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 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是社会上层建筑赖以建立的基础。 国家的性质与一定的经济制度紧密联系。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 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以 “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 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 所谓 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指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它是社会主义社会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 “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 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其分工范围内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做贡献,在此前提下,由代表人民的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形式根据每个公民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给其劳动报酬。 “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 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我国宪法第 6 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生 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 【例题 单选题】依据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 ( 2020年) 『正确答案』 C (二)经济形式及基本政策 按照宪法规定,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形式主要有: ( 1) 全民所有制经济。 (改变和增加) 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由 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 的一 种所有制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种。 我国宪法第 7 条规定: “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 1993 年《宪法修正案》将过去的 “ 国营经济 ” 改为 “ 国有经济 ” (单选) ,确认了从国家对全民所有制经济直接行使经营权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转变,准确地反映了我国经济的实际状况。 “ 国有经济 ” 中的 “ 国有 ” ,指的是经济的所有制性质,所有制归 “ 国有 ” ,但国家并不直接 “ 经营 ” (单选)。 宪法规定从 “ 国营经济 ” 到 “ 国有经济 ” 的修改实际上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制度改革与政府职能的转变。 同时,《宪法 》第 7 条还规定,国有经济 “ 是国民经济的 主导力量(单选)。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 决定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 ,其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国家的重要资源,如土地、矿产、森林、水流等都为国家所有。 (单选) 国家掌握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行业,如铁路、航空、电信、银行、保险等行业的垄断权。 国有经济对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保障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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