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刑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上所呈现的某种状态。 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不成立问题,不存在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等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实际上仅指直接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已经成立直接 故意的犯罪,其观方面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结果或者行为要件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根据《刑法》第 23 条第 1 款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形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杀害行为,抢劫罪中侵犯人身的行为和劫取财物的行为等。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因为 犯罪未遂形态和犯罪预备形态都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了继续实施犯罪,因而二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着手实行犯罪与否。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理论,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 “ 未得逞 ” ,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下来,这是 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 犯罪完成与否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与否,其显著标志是看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所要求的犯罪客观要件的完备与否。 犯罪活动在着手实行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乃是由于犯罪分子意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 后者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即自愿放弃犯罪而未完成犯罪。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四)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的犯罪停止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 24 条第 l 款的规定和犯罪中止成立的实际情况,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即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以及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这两种犯罪中止的特征略有不同。 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 1)时空性。 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 情况下放弃犯罪。 这一特征意味着,如果犯罪已经达到既遂形态,犯罪人不可能再中止犯罪;如果犯罪虽未达到既遂形态,但在发展过程中已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在犯罪预备形态或者犯罪未遂形态,犯罪人也不可能再中止犯罪。 ( 2)自动性。 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这是 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 所在。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即行为人在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自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实施和完成。 ( 3)彻底性。 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能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 彻底性表明了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的真诚性及其决心,它表明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是坚决的、完全的,而不是暂时的中断。 暂时中断犯罪,即行为人停止犯罪是因为准备不充分或者认为时机不成熟 —— 环境条件不利而意图等待条件适宜再继续该项犯罪。 当然,所谓彻底停止犯罪,是相对而言的,而不具有绝对的意思。 这是指行为人必须彻底 放弃正在进行的某个具体的犯罪,而不是指行为人在以后任何时候都不再犯同种犯罪,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在以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再犯任何罪。 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 这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或特殊情况下的犯罪中止。 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自然也需要具备上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所必须具备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 特征。 此外,还必须具备 “ 有效性 ” 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防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但实际上未能阻止住既遂的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该犯罪结果未发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而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 此种情况下,对行为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这种努力,可在处罚时作为从宽情节适当考虑。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上述未完成形态的犯罪, 在处刑的时候不能只引用刑法分则条文判处,而应当同时分别引用《刑法》第 22 条、第 23 条、第 24 条及相关的刑法分则条文进行判处。 五、共同犯罪 ★★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包括单位犯罪主体)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俯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一 个人单独犯罪,不发生共同犯罪问题。 同时,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一个未达到刑事年龄的人,或者一个精神健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一个由于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或者帮助一个幼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教唆者或帮助者作为实行犯罪处理,被教唆者或被帮助者不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在西方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也就是间接实行犯。 我国刑法理论上没有间接正犯的概念,但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却存在着 这种犯罪现象。 由于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因而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故意走私,即构成单位走私罪的共同犯罪。 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 2)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 的作为,这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主要形式。 二是共同的不作为。 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第一,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第二,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第三,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第四,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 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参与犯罪共谋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 ( 3)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两个以上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单独犯罪中一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比有其特殊性。 其特殊性在于:共同犯罪行为是围绕 一个犯罪目标,互相配合,互为条件的犯罪活动整体,正是这个行为的整体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换言之,这个行为整体是危害结果发生的统一原因,而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原因的一部分。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犯 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间因果关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 2)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即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和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 共同犯罪人一般是希望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发生,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 主犯是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 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是 指教唆他人犯罪,故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如果既教唆他人犯罪又传授犯罪方法,应当定传授犯罪方法罪。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 18 周岁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题 多选题】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 2020 年) 周岁的甲唆使 l4 周岁的乙抢劫成立共同犯罪 周岁的甲与 14 周岁的乙共同盗窃巨额财物成立共同犯罪 周岁的甲提供毒药帮助 l4 周岁的乙将丙杀死成立共同犯罪 周岁的甲指使 l4 周岁的乙贩毒成立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刑事责任年龄和共同犯罪的构成。 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各自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 ACD。 【例 不定项】若当时甲看到乙将电炉插上,并问乙: “ 干吗 ?” 乙回答: “ 破坏现场呀 !” 甲夸道: “ 还是你老兄厉害。 ” 接着 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商场。 甲的行为性质是( )。 ( 2020 年)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共同犯罪问题。 由于甲、乙是共同进行盗窃,因此如果当时甲看到乙将电炉插上并知道甲的行为是为了纵火,则甲有义务阻止乙的放火行为,但甲不仅不予制止还予以精神上的支持。 则甲的行为就与乙构成了共同放火,成立放火罪。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 六、罪数形态 一、一罪与 数罪的标准:我国是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侧重的是犯罪行为。 二、特殊形态的分类: (一)实质的一罪 : ( 1)概念: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 2)常见的继续犯: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继续犯的溯及力问题、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追诉时效问题与普通犯罪都不一样。 其一,侵犯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重婚。 其二,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其三,非法持有类犯罪:假币、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伪造的发票。 其四,窝藏类犯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 : ( 1)概念: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 2) 刑事责任:原则上按一重罪处理,但是有一个例外(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应当以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 : ( 1)概念:行为人的行为不仅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的结果,而且发生了加重法定刑的结果 的情形。 ( 2)结果加重犯具有严格的法定性,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严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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