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 要约送达受要约人 后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 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可撤回,不可撤销。 (单选) 公约第 16 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 要约人不得撤销其要约 : 第一,要约中已经 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 ,或以其他方式 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 的。 第二,受要约人 有理由信赖 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受要约人 已 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要约失效后,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约束,要约失效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 1)要约 因期间已过 而失效,这主要是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做出承诺而致; ( 2)要约因 要约人的撤销而 失效; ( 3)要约因 受要约人的拒绝 而失效。 受要约人的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默示的拒绝主要表现在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 实质性的改变 ,即构成 反要约,也称为还盘。 (单选)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 的一种意思表示。 同意意味着受要约人 对要约的主要条款的认可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 实质性改变,则为反要约,而不是承诺。 (单选)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第一,承诺须 由受要约人做出 ,且必须声明或者用其他行为 表示同意。 非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通知不能视为承诺, 应按新要约看待, 即该通知只有得到了要约人的同意合同才成立。 依《公约》第 18 条的规定,承诺的做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 这就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 必须以积极的行为做出。 但需要说明的是,列于受要约人来说,如果对要约内容不感兴趣,其没有必要 对要约做出答复的义务,但 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如果根据交易双方的约定或按照双方已经确认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保持沉默也可能构成承诺 ,因此, 受要约人在该种情况下,应做出明确的答复(单选)。 第二,承诺需向 要约人 做出。 承诺是对要约人的要约表示同意,因此,向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做出的同意表示,不能构成承诺。 只能认为是对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的一项要约, 对方原则上没有做出承诺的义务,但根据双方交易习惯或约定第三人必须做出答复的除外。 第三,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 有效期间 做出。 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通知应在要约人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要约人。 实践中出现逾期承诺的问题,即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承诺,该承诺是否能发生法律效力 ? 《公约》第 21 条对此进行了以下规定: ① 对于 逾期的承诺 ,如果要约人 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单选) 将承诺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 ② 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 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 则该项逾期承诺 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要约已因迟到而失效(单选)。 第四,承诺须与要 约的 内容一致。 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 实质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 , 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 (单选)有关货物价格、价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 (多选) 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反要约的定义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 但 含有非实质性的更改要约的答复,除非要约人在合理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外,仍构成承诺(单选)。 如果 要约人不做出此种反对,则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 为准。 依《公约》第 22 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只要撤回的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单选)。 撤回承诺是受要约人阻止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必须采用及时、快捷的方式方能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阻止承诺发生效力。 【例题 单选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2020 年) ,于要约生效前取消该项要约 要约人时生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5 条第 l 项规定: “ 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 因此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选项 C 是正确的。 该公约第 16条第 l 项规定: “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 可见要约的撤销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订立之前的,选项 A 的表述是错误的。 公约第 19 条第 l 项规定: “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 可见,对要约的添 加、限制或者其他更改就构成了还价,因此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选项 D 是错误的。 公约第 21 条第 l 项规定: “ 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 可见要约过期后是有严格限制的,一般情况下,要约过期即失效。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 四、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虽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但是从实际要求上, 供货方的义务往往要比购买方复杂 ,主要是交付货物、移交单据、转移所有权等。 由于 各国在转移所有权方面的分歧较大,所以,《公约》对此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例题 单选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中的( )问题。 ( 2020 年) 『正确答案』 C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调整范围。 由于所有权制度在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公约》并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关所有权转移的问题由国内法调整。 但是,《公约》要求卖方必须对其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C。 本部分主要对交付货物、质量担保、权利担保等几项义务加以介绍。 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收付货款权利的前提条件。 交付货物包括 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将控制的 货物单据 交给买方,由买方在指定地点 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公约规定,卖方应依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交付货物及单据。 ( 1)交付货物的地点。 《公约》第 31 条分下列情况对交付货物的地点进行了规定: 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涉及货物的运输 ,则交货地点为 货交第一承运人 的地点; 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还在生产中未经特定化,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的地点,则 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 ;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 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 2)交货的方式。 依《公约》第 32 条规定,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 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 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此项规定,实质上是把 货物特定化 ,即 指定以该货物作为履行某一合同的标的物。 一般来说,卖方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其一, 在货物上表明买方的姓名和地址; 其二, 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 如果未按上述办法或其他办法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如果 卖方有义务 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 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 ,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 ,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如果卖方 没有义务 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 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 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 3)交货的时间。 依《公约》第 33 条的规定: 如果合同规定 有交货的日期 ,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应在 该日期交货 ; 如果合同规定有 一段时间 ,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 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 ,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在其他情况下,应在 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交货。 合理时间,应 视具体情况而定。 ( 4)移交单据。 依《公约》第 34 条的 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如果卖方 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经移交这些单据, 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 此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但是买方保留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质量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依《公约》第35 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除非双方当 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 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视为与合同不符 : (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 通常使用的目的。 这种情况是指买方订货时,是依一般的规格订货,而没有向卖方指出货物的任何用途。 需要指出的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关于一般用途的标准可能会产生标准适用问题,到底是适用买方所在国的标准还是卖方所在国的标准。 一般认为, 由于买方应当将货物的特定用途告知卖方而没有告知,则在出现争议时,应适用卖方国家的标准(单选)。 如果没有特定的用途,则将保证货物适合于一般用途的责任加给了卖方,由卖方来确定其货物是否能够适合该种 货物的所有一般用途。 ( 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 曾明示或暗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如果买方对该特定用途所需的货物的规格并 不了解 ,他可将购买该货物的特定用途 告知卖方。 对于该条也有例外,《公约》规定 ,如果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卖方即不再承担该项义务(单选)。 ( 3)货物的质量与提供的 样品或样式相符。 当订立合同是以样品或样式为基础时,卖方即应保证货物符合样品或样式的质量。 如果卖方没有履行该义务,即构成违约。 ( 4)包装上的要求。 《公约》规定,货物应按照 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如果没有通用方式, 则按照 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 装箱或包装。 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通常都是长距离运输,卖方对货物的包装是否合理会对运输带来诸多方面的问题,诸如责任方面的归属等。 所以,《公约》明确卖方应对其包装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货损承担责任。 另外,《公约》还规定了卖方对质量责任的免除。 《公约》第 35 条第 3 款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 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 卖方就无须按上述四项承担责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在有些情况下,虽然买方已经知道了货物本身存在的瑕疵,但由于 需求方面的要求 ,可能会同意以减价为条件接受货 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买方知道了货物缺陷的事实而接受货物,则卖方不承担对该瑕疵的担保责任。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第三方可能提出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权利担保可以概括为 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两个方面,基于所有权制度在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公约》并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关所有权转移的问题由国内法调整。 (单选) 但是,《公约》要求卖方必须对其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 权。 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照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如果在买方接受货物后,任何第三人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所购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时, 卖方应当承担代替买方辩驳第三人的指控的责任。 (单选) 《公约》 并不是一概要求卖方 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部分情况下,亦 对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进行了限制 ,主要表现在: (多选) ( 1) 地域限制。 《公约》第 42 条规定了限制标准: 第一,依 货物销售目的国 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 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 的法律提出的。 第二,依 买方营业地所在国 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 也就是如果 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 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 如果买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依公约的规定,以与 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单选) 如果没有营业地,则以 其惯常居住地 为准。 (单选) ( 2)时间限制。 依《公约》第 42 条第 2 款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 第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 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此项权利或要求; 第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 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公约》第 43 条第 l 款规定了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 即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 否则就丧失了买方依公约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 ,即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责任的权利。 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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