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战略资源。 第四,在外资企业大举进入中国、分享中国市场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必须考虑新的发展空间。 在外资企业走进来的同时,中国有实力的企业 “走出去 ”,各自发挥优势, “你打你的,我打我的 ”,这将是一种必然的现实。 第五,在跨国公司利用自己实力,重组中国优势的同时,中国有实力的企业也应利用跨国公司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以自己的比较优势重组他国产业和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以获得市场份额和技术开发能力。 在这过程中,壮大自己, 培育与经济大国相匹配的跨国公司。 “走出去 ”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 中国的对外投资合作应该说是在起步阶段。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 走出去能不能成功 ?靠能否占领市场;占领市场靠什么 ?靠企业 最大限度地提高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这种能力从哪里来呢。 靠专利。 专利制度是 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长期稳定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 专利对我国“走出去”战略的积极影响: ⑴ 激励发明创造 大至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否则就难以生存。 我国一些企业,尤 其是国有企业之所以陷入困境,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技术创新能力低,推不出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 进行新技术的发明创造,是技术创新的第一环节,激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推动技术创新是至关重要的。 专利制度通过给发明创造者以发明创造专利权这种排他独占权,专利权人就可以占领市场,从而得到丰厚的回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独家占有一方市场,就是对发明人莫大的激励。 发明人取得具有排他独占的专利权后,不仅能收回研究开发产品时付出的投入,而且还能取得比其投入大得多的回报,从而继续新的发明创造。 有了这 一保障,才能激发起人们搞发明创造的热情,调动起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使技术创新活动走向良性循环。 ⑵ 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 技术创新资源包括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资金、人力和设备。 我国每万人中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比重和拥有的专利数,均低于或相当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我国一年用于研究与开发新产品的费用,总共也只有 300 多亿人民币,只有美国的 1/40,相当于美国几所著名大学一年对研究开发的投入数。 我国的科技投入本来就不足,科技资源本来就贫乏,再加上长期以来的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开发,又进一步加剧了矛盾。 直到 目前仍大量存在这种低水平重复研究,严重制约了我国科技的发展,使科技的产出效果极差。 类似花巨资研制开发产品,当产品鉴定会前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发现国外在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就已有了相同专利产品,这种事例是屡见不鲜的。 这是科技资源的一种严重浪费。 专利制度在有效配置科技资源,提高研究开发起点和水平,避免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世界上许多大公司、大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全过程中,毫无例外地都注意充分利用专利文献。 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就可以做到知己知彼,在最新最高的起点上确立科研 课题,站在巨人的肩上往上攀登,避免重复研究开发和科技资源的浪费。 ⑶ 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新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是技术创新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 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规则是按市场经济规则和市场机制运作的,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把保护和鼓励技术发明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作为根本出发点。 专利制度的这一作用,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科技与经济 “两张皮 ”的问题。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的奖励和回报,重点不是在技术发明完成后,而是移至技术发明产业化以后,从其创造的效益中提取。 这是专利制 度区别于现行科技奖励政策的一大特点。 专利制度的这一作用在极大程度上促使技术创新活动形成了良性循环。 ⑷ 保护技术创新成果 开拓新的市场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仅仅研制出了高新技术成果还不足以拥有市场竞争优势,只有取得专利保护之后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的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 这就是世界上一些经济、科技大国强国,同时又是专利大国强国的缘由。 ㈡与我国贸易关系密切欧盟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 与我国贸易关系密切欧盟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原欧共体国家现在大部分国家 都加入了欧洲统一大市场,而且东欧的许多国家现已提出了加入欧盟的申请,所以,欧盟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 对于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分析,也应该从这个角度进行。 欧盟自成立以来,即着手欧盟各成员国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以期建立一种统一的程序和实体规范,加强欧盟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的保护。 1973 年签署《慕尼黑协定》的欧共体成员国和塞浦路斯、列支敦士登、摩纳哥、瑞士和土耳其等国,于 1977 年在德国慕尼黑成立 “欧洲专利局 ”。 该机构有工作人员 5000 人,每年接受专利注册申请约上百万件,工作效率很低。 由于它不属于欧共体,欧洲各国专 利局依然受理专利注册,在欧洲专利局注册的发明很难得到所有欧盟国家承认。 此外,专利的翻译和注册费昂贵,近 3 万欧元,且有效期短,这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也限制了欧共体科技创新和内部市场的发展。 因此,各国对改革现行体制,实现欧盟范围内专利相互承认的呼声一直很高。 1999 年 2 月,欧盟委员会发表《绿皮书》,提出改革现有专利制度。 2020 年 3 月欧盟里斯本首脑会提出欧洲专利注册制度改革,但各成员国对降低注册翻译费用、各国司法相互承认欧洲专利等问题的分歧较大,阻碍改革进展。 2020 年 4 月 10 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委员会 推动这项改革的建议。 2020 年 3 月 3 日的欧盟理事会上,各国就 “共同体专利 ”的法律、翻译、费用以及各国专利局的作用和费用分担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并授权意大利在 2020 下半年担任主席国期间,完成对 “共同体专利 ”的立法。 欧盟理事会将负责协调各国专利部门,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基础上,建立 “共同体专利法庭 ”,从 2020 年起运作,专门审理专利纠纷。 欧盟专利制度改革的最大特点,是简化申请注册手续,减轻注册者的经济负担,把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力集中,实现专利制度一体化,使“共同体专利”同《慕尼黑协定》的现行专利制度相结合。 欧 盟将正式加入《慕尼黑协定》,由欧洲专利局按照该协定规定的条件颁发“共同体专利”。 该专利将得到欧盟各成员国普遍承认。 专利只能以欧盟的名义颁发证书、转让或注销。 当专利所有者身为国家或公司职员时,由其雇主或单位所在国的法律来确定其专利权的归属。 禁止一切不经发明者同意的出版、开发、制造和向市场销售、出口行为以及非直接使用等。 新的欧盟专利权有效期为 20 年。 对专利权的保护不涉及私下完成的和出于非商业目的发明创造,也不包括在各成员国注册后经发明者同意在欧盟内部市场上市的产品。 欧盟有权在“特殊时期”限制某专利的生产,或在 认为其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时禁止推广和使用。 专利权所有者每年要交纳维持专利生效的费用。 对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发明者和欧盟权益遭假冒伪劣仿造侵害时,“共同体专利法庭”将依据《慕尼黑协定》审理和决定处罚。 新专利制度将有效保护欧盟的知识产权,更严厉地打击侵犯欧盟专利的行为。 2020 年初,欧委会还修改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便利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海关保护,并进一步强化了对外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020 年 6 月 9 日欧盟为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公布第2020/48/EC 号指令。 该项指令为欧盟 25 个成员国制定了统一的知识产权规则,比以往更为严厉地打击冒牌和盗版产品,纺织品、服装、光碟、剃刀以至清洁剂等各类消费品都在监管之列。 该指令的另一个目的是解决近年来备受争议的不缴交产权费问题,确保 DVD 机及其它电子设备等各类产品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取得产权费。 新指令就保护知识产权订立统一措施、程序及补救方法,各成员国必须执行,以保障所有在欧盟销售的受版权、商标和专利权保障的产品。 另外,欧洲专利局还积极通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以推行自己的专利审查标准,以便将来在世界专利体系中占据主动的地位。 欧洲专利局( EPO)是欧 洲专利公约的执行机构。 欧洲专利局的任务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向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提供基于单独的专利申请和统一的专利授权程序。 1978 年 6 月 1 日,欧洲专利局受理了第一件专利申请,根据1973 年欧洲专利公约,欧洲的专利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 20年。 欧洲专利局非常重视专利文献的基础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其 ESP@ CENET、 EPIDOS 系统以及 ECLA 分类体系影响了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最近,欧洲专利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提高检索和审查的工作效率,以应付专利申请量持续上升的势头, EPO 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 施,使得其效率有了很大的提高。 目前,获得一件欧洲专利的时间平均为 44 个月。 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德语和法语。 欧洲专利组织 (EPO)是一个目前拥有 24 个成员国的政府间组织(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德国、丹麦、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联合王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荷兰、葡萄牙、瑞典、斯洛伐克和土耳其)。 近期之内还有 6 个国家将成为《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波兰、罗马尼亚和斯洛文尼亚)。 欧洲专利组织的执行机构──欧洲专 利局位于慕尼黑,在海牙设有分支机构并在柏林和维也纳设有分办事处。 欧盟 25 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体制各有不同,这与每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和国情等情况的相异性有关。 每个国家都强调自己国家所采取的法律机制的长处,也都摆出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同时也都强调必须遵守欧盟的一些规则或指令。 如法国和德国,同属欧盟的主要国家。 他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设有联邦专门法院,由专门法官审判知识产权案件。 欧洲专利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被称为专利局的“司法机关”,主要受理两类复审案件。 一类是对被拒绝授予专利权不服而起诉的纠纷案件,这又 被称为“单方案件”。 第二类是被欧洲专利局授权后,任何人都可以向该专利授权提出有效性的异议,此类纠纷会涉及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这与欧洲专利局所在国的德国的制度不一样,德国专利复审决定允许向法院起诉。 但对欧洲专利局授权专利的无效请求和对专利权侵权纠纷则均由各国法院受理。 欧洲专利局的复审部门包括辅助人员共 150 人,分为 19个审判组(其中 1 个法律审判组、 18 个专业审判组)。 2020 年 7 月 12 日,在欧洲专利制度未来发展公开听证会上, EPO 局长蓬皮杜先生明确表示, EPO 支持欧盟委员会关于启动欧洲专利制度大讨论的建议,并认为磋商程序本身已经为专利制度改革带来了新的动力。 EPO 还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对欧盟委员会相关调查的回应,表示将致力于构建强有力的欧洲专利制度。 蓬皮杜先生指出,必须为欧洲创新型企业提供强有力的专利制度。 改革后的专利制度不仅要有利于大型企业,也要为中小型企业发展增添活力。 欧洲经济的未来发展倚赖于欧洲人民的知识、原创精神和创新能力。 在这个过程中,专利制度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而专利制度的完善意味着所颁发的专利质量高、具有可实施性和法律确定性。 所有这些方面的进展都将是对 现行欧洲专利制度的实质性完善。 为构建强大的欧洲专利制度, EPO 的基本思路为: 以中小型企业为关键目标群体 统计资料表明,尽管大型企业的欧洲专利申请量非常庞大,但就申请人这个群体而言,大多数属于小型企业。 2020年,在 34,200 名专利申请人中, 90%为中小企业,他们所提交的申请都在 15 件之间。 且涉及的技术主题多为常规技术领域,如电子、自动化、人类生活必需品、化学或光学等。 因此必须加强中小企业的专利工作。 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在提高专利质量方面, EPO 已经采取了一整 套复杂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涉及的范围既包括专利审查程序也包括授权程序。 此外,质量管理体系还对所颁发的专利进行内部审核,这对于审查员的工作是一种有效的监督。 不仅于此, EPO还建议《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在欧洲范围内建立起相应的专利及相关服务的质量管理制度。 促成《伦敦协议》 降低专利成本 为降低费用, EPO 希望借助于《伦敦协议》,取消目前欧洲专利申请须在成员国间提交翻译文本的规定。 该协议将在获得包括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八个国家批准后生效,目前除法国外的七个国家已交存加入书。 该协议一旦付诸实施, 将得以降低 45%的翻译费用,平均每件申请降低 3,000 欧元,可节约大量资金和人力。 推动《欧洲专利诉讼协议》( EPLA)的发展 EPLA 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受理专利案件的欧洲专利法庭( European Patent Court),以取代目前针对欧洲专利在各国逐国进行的诉讼制度。 自 1980 年以来, EPO 颁发的专利总量高达 80 万件,其中很多专利至今有效。 而这种在各国分别进行诉讼的制度成本甚高,法律效力不确定,诉讼周期过长,还存在跨境诉讼及选择法院等弊端。 上述问题导致该制度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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