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公司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在投资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之前,负责该项目立项的部门或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必须去拟投资企业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调研,并写出书面调研报告。 (二)拟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及其他情况比较复杂的项目,除部门或所属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以及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分管副总经理也应至少去拟投资企业进行次进行现场调研, 并写出书面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应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 现场调研的时间; 与企业哪些人员接触、交谈; 通过现场调研得出的对该企业的总体印象,包括管理团队的素质及诚信状况、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员工的总体素质、公司气氛、企业的发展前景等。 第十七条 部门初审 经过审慎调查之后,对初步判断基本符合我公司投资条件的项目,项目小组应与该企业及其原股东商谈设计投资方案,包括投资方式(增资、股权转让或新设公司)、股权结构、我方入股价格、投资款支付方式、董事或监事席位的分配、特殊条款和保护性措施、投资回撤途径等,投资方案应经分管副总经理批 准。 投资方案设计完成后,由项目小组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提交部门或所在的管理公司初审,各部门或管理公司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经理应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包括对项目小组进行的审慎调查是否满意,该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是否同意该投资方案等内容; 对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项目小组应填写《项目上会审批申请表》,连同《商业计划书》、《立项报告》、初审意见、《财务核数报告》、分管副总经理的调研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项目预审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收到投资经理提 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立项报 告》、调查方案、初审意见、《财务核数报告》、分管副总经理的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对投资经理上报项目初审标准及材料要求指引 (试行 )》的要求对项目资料进行预审。 预审不合格的,发回项目小组进行补充或修改;预审合格的,发给 《项目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列入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评审会议程。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项目评审会议程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安排,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秘书长主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投票方式表决,一人一票,经过半数投资委员同意的项目方得通过。 对于有待于进一步调研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应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所提问题写出《进一步审慎调查项目问题通知书》,交由项目小组继续进行审慎调查。 第二十条 项目复议 项目小组针对《进一步审慎调查项目问题通知书》中列举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后,写出《项目复议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安排项目评审会对 《项目复议报告》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通过(包括复议通过)或否决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写出书面决议,经参与评审的全体委员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合同、章程的洽谈与起草 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项目投资决议后,由项目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以及公司律师起草的投资合同标准文本与拟投资企业及其原股东进行合同条款的磋商,洽谈主投资协议及其他相关的协议。 主投资协议应包含投资建议书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议中我方投资的所 有前提条件及特殊性的保护条款,并由其大股 东承诺,将来被投资企业所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未经公司同意均不得违反该主投资协议的约定。 第二十三条 约见企业负责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投资的项目,在投资合同签署之前,项目小组须安排拟投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来我公司,与公司领导会谈。 第二十四条 签约前现场考察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投资的项目,在投资合同、章程签署之前,投资经理须去拟投资企业现场考察 2—— 7 天,广泛接触拟投资企业的各方面人员及其主要客户,更深入地了解拟投资企业的情况,以做最后的判断,并写出书面报告。 考察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现场考 察的时间; 接触了拟投资企业那些人员; 对企业做了那些方面。风险投资公司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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