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出口管理情况调研报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3,000 吨 15 家 防治水稻、棉花、玉米、小麦、苹果等作物的主要害虫。 22 对硫磷 (除悬浮剂 (CS)以外的所有制剂 气溶胶、可粉化的粉剂(DP)、乳油 (EC)、颗 粒剂 (GR)和可湿性粉剂4000 吨 7 家 防治水稻、棉花、玉米、小麦、苹果等作物的主要害虫。 6 序号 化学品名 生产量 使用 进出口 企业数 用途 (WP)均在此列 ) 23 青石棉 / / / / / 24 多溴联苯 (PBB) / / / / / 25 多氯联苯 (PCB) / / / / / 26 多氯三联苯 (PCT) / / / / / 27 三 (2,3二溴丙磷酸酯 )磷酸盐 / / / / / 备注 : ,用量逐渐减少。 98 年开始恢复生产 ,生产量为 98 年年产量。 止生产和使用。 三 、农药检定所借执行 《鹿特丹公约》之名采取的主要管制措施及其影响 《鹿特丹公约》 成文后, 于 1998 年 9 月 11 日至 1999 年 9 月 10 日 在纽约联合国总部 开放供所有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签署截止日之后开放供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 自第五十份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公约生效。 2020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 1999 年 8 月 24 日签署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并向联合国秘书处递交了批准书。 成为缔约国, 2020 年 6 月 20 日起,《鹿特丹公约》始对中国生效。 从 2020 年 6 月 20 日《鹿特丹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上溯整 6 年, 1999 年6 月 9 日, 农业部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 并从当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在中国从事农药进出口 的单位,必须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凡进出口列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农药,进出口单位须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对进口的农药,由农业部审批,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对出口的农药,农业部征得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后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通知还明确,海关凭农业部签发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进出口手续。 未取得这一证明的农药,一律不得进出口。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证明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证明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须由农业部换发新证。 通知 指出,“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其签发的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 序号 产品代码 产品名称 序号 产品代码 产品名称 1 硫酸铜 18 38081011 蚊香 2 29101000 环氧乙烷 19 零售包装的农用杀虫剂成药 3 氟乐灵原药 20 零售包装的非农用杀虫剂成药 4 叶蝉散原药 21 非零售包装的农用杀虫剂成药 7 5 29251900 速克灵原药 22 非零售包装的非农用杀虫剂成药 6 灭扫利、来福灵、功夫、氯氰菊酯、百树菊酯等原药 23 零售包装的农用杀菌剂成药 7 杀草丹、巴丹及拿捕净原药 24 零售包装的非农用杀菌剂成药 8 29310000 益收宝原药 25 非零售包装的农用杀菌剂成药 9 呋喃丹原药 26 非零售包装的非农用杀菌剂成药(包括非医用杀菌剂) 10 扑海因原药 27 零售包装的农用除草剂成药 11 精稳杀得原药、乐斯本原药 28 零售包装的非农用除草剂成药 12 莫比朗原药 29 非零售包装的农用除草剂成药 13 精禾草克原药 30 非零售包装的非农用除草剂成药 14 尼索朗原 药 31 38083091 零售包装的抗萌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 15 农思它原药 32 38083099 非零售包装的抗萌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 16 硫丹原药(硕丹、韩丹原药) 33 38089010 零售包装的杀鼠剂及其它农药(包括类似品) 17 29049030 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 34 38089090 非零售包装的杀鼠剂及其它农药(包括类似品) 实际上,上表所列的农药产品已经基本涵盖了所有的进出口农药品种。 为了开展这项工作,农药检定所出台了“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须知”,并于 2020 年 5 月 1 日起出台“执行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在首次申请时需提供: A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 B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公章); 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公章); C 公司简介(公章); D 农药进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原件); E 委托协议(原件)。 每次进口农药需提供: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进口合同复印件;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每次申请办理出口农药登记证明,须提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农药生产企业委托书(自营出口除外);出口合同复印件; 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办证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经批准同意的,发给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报单位对审批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 制定了“农药进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进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生产企业与出口单位的“委托书”,进出口单位与指定代理的“委托协议”。 并对即可作为农药又可作为其他化工品使用的产品实施《非农药进出口证明》管理。 为了开展这项工作,药检所成立了 北京依科玛农药 技术服务中心,实际上该中心与农药检定所负责办理农药进出口证明的完全是一套人马。 农药检定所指定该中心为唯一代理与进出口企业签署委托协议。 协议规定进出口企业 在办证时交 8 纳代理服务费,每证 100 元。 如要加急服务时(一个工作日),甲方需另交加急费 100 元。 药检所这种“双簧”办证协议断了一些代理公司的财路,纷纷群起而攻之。 同时有关部门在对 依科玛农药技术服务中心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了不少问题, 不得已在农业部的要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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