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行业分析报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展和市场调控,影响国民经济的大局。 应该由政府主导。 就水电而言,通过规划要明确送电区的哪些河流、哪些电站承担东送任务,送什么电。 是送基荷还是峰荷。 受电区 也要研究电价改革后普遍实行峰谷电价,是要峰荷还是基荷。 要配置多少抽水蓄能电站„„等等。 有了规划并付诸实施,西电东送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各大电源开发公司也要有自己的水电开发规划,实际上是开发经营战略的研究。 这个工作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但过去注意得不够,研究得比较粗放,现在是市场经济,企业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需要加强开发经营战略的研究。 这是企业行为。 三、水电的滚动开发问题 第一阶段是 1997 年以前。 主要以一厂一公司的模式,组建了一批水电开发公司,对本流域进行梯级、综合、滚动开发。 这对加快水电开发淌出了一条新路。 第二阶段是 1998 年以来,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增强水电的竞争力和加大滚动开发力度,开始组建有母体的水电开发公司,也是对本流域进行梯级、综合、滚动开发。 虽然我们已组建了“六大一小’公司,仍然还有一些已经具备条件的流域如汉江、白龙江等尚未组建开发公司、需要我们继续努力。 2020 年前后,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大型的水电开发公司将面临跨流域、跨地区甚至多品种开发的问题。 如黔源公司,建完引子渡以后,三岔河基本开发完了,六冲河和汗流有乌江公司,所以他们可能要跳到北盘江去开发。 三峡发电以后,三峡公司将转战金沙 江,而不是继续开发干流的小海南、朱杨溪或石棚。 清江公司干完水布垭;龙滩公司干完龙滩和岩滩扩机后,也将面临新的选择。 “十五”电价改革以后,还会有像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和大唐公司这样,研究把火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捆在一起,组织水火互济的电源公司。 一些超远距离送电的水电开发公司,如果送基荷,为了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也可能考虑和大唐公司一样,研究是否要在负荷中心建抽水蓄能电站的问题,那将是常规水电和抽水蓄能的组合。 总之, 2020 年前后,水电的滚动开发将逐步进人有母体、跨流域、多品种的综合滚动开发的新阶段。 虽然它还没有到来,但有关公司应该提前研究。 现在水电预可研储备严重不足,各公司拟比选的项目可能要从预可研做起,只有提前研究,工程建设才能及时衔接。 需要更多的分析报告,请到 .****** III 水电发展中的增值税政策调整分析 电力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都有重要作用,同时,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也为电力工业迅速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近年来,我国已经进入世界电力生产和 消费大国的行列,电力生产和消费的弹性系数有逐渐增大的趋势,并均已大于 1,即发电量和用电量的增长均已快于 GDP 的增长。 但是,目前我国电力供给只是不十分紧张,还远未达到“过剩”的状态。 按人均计算,装机容量仅为 kW/人,发电量仅为 1 060 kW h/人,用电量仅为 1 045 kW h/人,均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电力发展尚有十分广阔的空间。 一、发展水电是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一项重点工作 水力发电是清洁的电力生产,不排放有害气体、烟尘和灰渣,没有核辐射污染。 水能是可再生能源,水力发电效率高。 火力发电的 热效率只有 30%~50%,而常规水电站水能利用率达 80%左右。 水电站的水库可以综合利用,除用于发电以外,还具有防洪、灌溉、航运、城乡生活用水和工矿生产供水、养殖、旅游等功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很高。 我国水力资源总量居世界首位,具有得天独厚的能源优势。 我国常规能源资源探明可采总储量为:煤炭 1 145 亿 t,石油 326 亿 t,天然气 11 230 亿 m3,水力资源 19 200 亿 kW h。 以上 4 种资源折合标准煤 1 551 亿 t,其中水力资源可开发量占全国常规能源资源探明可采总储量的 40%强。 水力资源富集于大江大河,主要集 中在 12 大水电基地,这有利于实现流域、梯级、滚动开发,有利于发挥水力资源的规模效益。 我国水力资源已开发总量大,已开发水电装机容量 7 935 万 kW,但开发程度低。 优先发展水电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产业政策。 发达国家的水电开发量已达到可开发量的 90%,而我国只有 %。 我国水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大。 因此,应当把发展水电作为“十五”期间和今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来规划。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进一步调整电源结构,充分利用现有发电能力,积极发展水电、坑口大机组火电,压缩小火电,适度 发展核电,鼓励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发电”。 水力资源主要分布在我国西部地区,我国正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发展水电与其相吻合,也符合当前的宏观产业政策。 但是,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水电行业面临着巨大困难。 其中在现行税制设计上未考虑水电行 业增值税进项环节基本不能抵扣的问题,造成企业税负过重,有失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如何使税收政策向国家重点产业倾斜,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增值税税负偏高是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原因之一 水电行业税负重是近几年、特别是西部开发方针提出后,引起水电部门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水电 行业普遍经营困难,影响其生存和发展,对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产生的负面作用也不可低估。 我国水电站的建设及水电业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制约因素: 一是我国水电站的总体税负较高,其中特别是增值税的税负很重。 水电企业由于行业特殊性,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很少,存在没有抵扣的 隐形进项税 ,从而造成其增值税实际税负在所有行业中居于高位,负担很重;这使水电企业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 据对贵州省的调查,各行业现行增值税的实际税负为:水电 16%,火电 9%,冶金 10%,煤炭 3%,卷烟 %,白酒 11%,其中水电是最高的。 二是水 电站的前期投入很大,所需的庞大资金大部分由贷款取得;因此水电企业,尤其是新建水电站的资产负债率均很高,一般都在 70%以上。 如果水电站的建设贷款均由商业贷款构成,则水电企业不得不承担很高的贷款利息,财务费用数目惊人,这对本来还款压力很大的水电企业来说是一项不小的负担。 三是水电站在发电的同时,发挥着巨大的社会效益,承担着防洪、防凌、减淤、供水和灌溉等义务。 不少水电站在社会效益与自身的经济效益发生冲突时均毫不犹豫地牺牲了自身的经济效益,顾全了大局,但是再生产补偿严重不足。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对“水火”不能一视同仁,没有给予水电应有的支持。 由于水电企业建设期长(一般超过一届政府的任期),而火电企业的建设期短,且火电企业的发展可带动地方其他工业(如:煤炭业,运输业)的发展,使得地方的发展政策向火电企业倾斜。 有的地方甚至不许低电价的水电上网,而必须使用高电价的火电(本地股东),导致了不公平竞争。 五是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滞后,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仍未很好破除,电源结构不合理的状态仍未改变,电网建设和管理手段落后,“厂网分开”工作没有到位。 一些水电企业不能按 计划设计能力发电,加大了发电成本 ;水电电价未按市场需求定位,被人为压低。 三、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高的实证分析 1994 年税改前后税负比较 1994 年税制改革以前,电力行业缴纳的是产品税,发电环节无论水电、火电均按厂供电量 元 /kW h计征产品税,供电环节为销售收入的 10%,其中发电环节产品税的 67%,供电环节产品税的 20%可用来还贷; 1994 年税制改革后,对电力行业改征增值税,税率为 17%,且增值税不能用于还贷。 改革前后水电行业的税负成倍提高。 以湖南五凌公司为例: 19972020 年共销售电量 亿 kW h,销售收 入 亿元(平均电价 元 /kW h)。 如果按税制改革前的产品税计算,应缴产品税 亿元,税收占销售收入的比率为 %;按 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后应缴增值税 亿元,由于水电行业进项税抵扣很少,税收占销售收入的比率为 %。 税制改革前后比较,税改后的税负是税改前的 倍。 由于增值税税负的提高,五凌公司 1997~2020 年累计多缴纳税款 亿元。 税制改革应以“公平税负”为基本原则,不应造成改革前后税负的巨大反差;这样既不利于水电滚动发展的需要,也 不符合国家优先开发水电清洁能源的产业政策。 电力行业内部水电与火电的税负比较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整个电力系统在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后,在抵扣进项税后的应缴增值税,平均税率为 11%,与税制改革之前的 10%的产品税率差距不大;但是在电力系统内部税制改革前后差距却是十分巨大的。 水电行业增值税由于进项税抵扣少,其税负一般高于 16%,实际税负接近法定税率,大部分企业增值税的税负是改革前产品税税负的 3 倍以上;这样的税负水平在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中是最高的。 在相同税率下,火电由于其成本构成中的主要燃煤、燃油及其他原材料 中已征增值税可以抵扣,且此部分成本在火电成本中所占比例为 60%以上,所以通过抵扣,其实际税收负担率仅为 6%~10%;而水电业因需要购进的原材料仅为修理性支出及日常消耗性支出部分,支出所占成本比例仅为 1%~3%,占成本比重 60%左右的折旧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不可以抵扣。 对 于销项税而言,几乎没有抵扣,实际水电增值税负担率接近 17%,比火电高 7~11 个百分点左右。 水电行业名为增值税,实为营业税。 因为进项税很小,增值税的税率实际上是营业税的税率。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的税基是增值额,营业税的税基是销售额,增值税与营业 税相比其优点是无重复征税。 但是由于水电行业的特殊性,其在实行增值税时出现了增值税实际税率过高现象。 如果按营业税的税率分析, 16%的税率是一个很高的数字(各行业营业税税率为: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 3%,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5%,金融保险业 6%,娱乐业 20%)。 四、调整水电行业增值税的政策建议和实施方案 我国已经加入了 WTO,应根据国际上采用增值税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水电行业增值税进行调整。 例如从加拿大水电增值税情况看,该国对水电征收“水税”,税率为 加元 /( 103kW h)。 按 1 加元 = 元人民币的汇率折算,合人民币 元 /kW h(与我国税改前 元 /kW h产品税相当),此外无须缴纳其他税,如“ Goods And Services Tax”(货物和劳务税)和“ Provincial Sales Tax”(省销售税)。 这两种税相当于增值税,总的税率也在 17%左右。 由此可见,加拿大水电业的税负是很轻的,有利于水电业的发展。 建议方案一:将增值税税率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即降为按销售收入的 6%征收。 将水电增值税税率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 6%征收,可以降低水电行 业的增值税税负,起到公平税负的作用。 这样做的优点是,操作简单,对降低水电行业的增值税税负作用较大。 理论上讲,降低了近 11个百分点。 但是这样做也存在问题:因为增值税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如果水电增值税的税率下降 11 个百分点,那么下游行业就会因为少得到 11 个百分点税款的抵扣,而补缴相应的税款。 其结果,国家的税收不会减少,只能是税负在企业之间的转移,以及财政收入在地区间的转移。 建议方案二:适应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的趋势,率先在水电行业试行增值税转型。 水电行业的增值税负担问题,不在于税率的高低,因为同一产品都 是相同税率,水电没有多少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是因为水电的成本构成中,固定资产折旧和财务费用占了很大比 重,远远超过了其他行业,按照增值税的征收原理,这部分的税收是应该可以抵扣的。 鉴于水电行业增值税的现状,可考虑在水电行业采用消费型增值税,这样有助于降低水电行业增值税的税负;其不足是:由于水电行业的前期固定资产投入的比重较大,折旧费用较高,加上在水电投资上一般采用银行贷款投资方式,其财务费用较大,可能造成增值税销项税额低于进项税额的现象。 从鼓励发展水电的角度考虑,要彻底解决水电增值税税负偏重的问题,最好的办法 是增值税扩大税基和转型的改革同步进行,即把建筑安装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同时,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这种改革方案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方便了征收管理,还可以有效防堵建筑安装业原来某些体制性的税收漏洞;对企业来说,增值税税负下降,能有效刺激固定资产投资的扩大。 但是,这种改革会涉及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成问题,其操作难度很大。 从目前的情况看,水电行业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先行一步的方案似乎最为可行,等时机成熟时,再扩大税基,把建筑安装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在水电行业率先试行,具体方案可 选择 抵转投 模式,即允许其抵扣新增固定资产中已征的增值税,再按增值税分成比例,将所抵扣的增值税分别转为中央和地方的资本金。 但是,由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受制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受制于建筑安装业尚未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下一步实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准许抵扣的范围不会太大,很可能限制在机器设备范围内。 这样一来,水电行业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受益程度就会大打折扣。 建议方案三: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对水电行业可采取增值税先按 17%的税率征收,再根据消费型增值税或 6%生产型增值税计算的增值税,将高出部分由财政给予 返还。 这样做的优点是保证了增值税下一环节的进项税的足额抵扣,使整个增值税链条保持完整;缺点是给征收管理造成了麻烦,而且在时间上可能会造成企业运营资金的暂时困难。 建议方案四:根据水电企业的特点,在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水电行业具有典型的行业特征: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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