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水利部投资比例较大的省属重点工程由水利部或有关流域机构和省级水利厅(局)的档案部门参加;其他的省属重点工程由省档案局和各省级水利厅(局)的档案管理部门参加;一般的地方水利工程由有关地、市、县档案局和水利局的档案部门参加;小型水利工程等其他项目则由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单位的档案部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管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本规定对水利工程档案 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特别是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理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并写出自检报告(具体内容参见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在申请工程(项目)验收时,一并报送给验收主管单位,并抄送验收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由参加验收的档案人员和建设、监理、管理、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档案资料验收组。 大、中型建设项目要在验收工作结束时写出验收专题报告(此报告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并将主要内容反映到鉴定书中);一般工程也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反映出有关档案资料的情况与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 档案资料验收组,应通过听汇报(工程建 设与档案资料管理概况和竣工档案资料自检报告)、参观工程建设现场(了解工程结构及生产流程)、抽查有关档案资料(重点抽查竣工图的质量)等多种方式进行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其中抽查工程档案资料的比例:有关文字材料不得少于案卷总数的 10%;竣工图不得少于总张数的 15%。 第二十八条 档案资料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档案资料工作概况:档案资料工作管理体制(包括机构、人员等)和档案保管条件(包括库房、设备等)及有关档案乌烟瘴气 形成、积累、整理 (立卷)情况,其中包括项目单位、单项工程数和产生档案资料总数(卷、册、张)。 2.竣工图的编制情况与质量。 3.档案资料的移交情况,并注明已移交的卷(册)数、图纸张数等有关数字。 4.对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性的评价及档案资料在施工试运行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 5.档案资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产生的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工程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序号 应归档材料内容 保 管 期 限 主管 机关 建设单位 管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1 可行性研究、任务书 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长期 永久 永久 长期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长期 永久 永久 长期 项目评估 长期 永久 永久 长期 环境预测、调查报告 长期 永久 永久 长期 计划任务书及批复 长期 永久 永久 长期 2 设计基础材料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质图 永久 永久 永久 勘察设计、勘察报告、勘察记录、化验、 试验报告 永久 永久 永久 重要岩、土样及有关说明 永久 永久 永久 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观测记录 永久 永久 长期 水文、气象、地震等其他设计基础材料 永久 永久 长期 3 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 永久 长期 永久 序号 应归档材料内容 保 管 期 限 主管 机关 建设 单位 管理 单位 施工 单位 设计 单位 技术设计 永久 长期 永久 施工图设计 短期 长期 永久 技术秘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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