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下的绩效管理体系设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对绩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劳动合同法》下的绩效管理体系设计 1.绩效计划的制定 绩效计划制定的基础是工作分析。 在绩效管理中,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就是事先制定的考核指标,而考核指标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来自通过工作分析而形成的岗位说明书,借助岗位说明书来制定考核指标,可以使绩效管理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 一份清晰 的岗位说明书可以让员工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是什么,本职工作中应该达到怎样的要求,也是在劳动争议中的重要证据。 国外有学者曾对绩效考评导致的法律诉讼案件进行研究,找到了 1976 年来使组织在这类案件中胜诉的 6 个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是,企业必须肯定绩效考评的内容确实基于工作分析,绩效标准与工作相关,考评的内容是具体的工作内容,而不是考评者的意见或者主管的意见。 绩效目标的制定应当与员工沟通,并要求员工确认。 企业制定的绩效目标应当明确的告诉劳动者。 劳动争议处理中,企业在许多情形下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企业以劳动者 没有完成绩效目标对劳动者进行惩处,则首先必须证明绩效目标已经告诉劳动者。 企业可以在绩效计划制定及辅导反馈的过程中与劳动者进行沟通,为降低法律风险, 企业可以在绩效计划制定及辅导反馈的过程中要求员工签署有关书面文件,以此证明劳动者对绩效目标了解并认可。 绩效指标应该量化或者可行为化,增强考核指标的可衡量性。 在考核指标的设计上,企业应避免使用抽象的指标,如 “忠诚度 ”或 “诚实性 ”等,除非可以用量化的数据或可观察的行为去定义它们。 在劳动争议中,绩效的量化或行为化分析较易成为法律证据,无法量化或行为化的主观评估难以被司法部门采纳。 同时,绩效考核指标应该包含多个相互独立的指标,对于司法部门来说,只有一个笼统模糊的绩效考核指标是不可行的,司法部门一般会要求将这些独立的评价结合起来,分配权重,进而产生一个总分。 2.绩效信息的收集 应重视从多种渠道收集绩效信息。 绩效考核是一项鉴定活动,因此一定要讲求证据,要使员工的绩效得到真实而具体的反映,并成为员工行为是否符合绩效标准的最有利佐证, 绩效信息收集是一个绩效监控的过程,同时也是为考核收集证据的过程。 法律规定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多种形式。 各种证据之间的证明效力并不相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它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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