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10页(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日 5 日前报市政府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如需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 15 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是否设立标底。 设立标底的,标底必须控制在概算或预算投资范围内。 第十六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 20 天。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 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允许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 3 个的应停止开标,并重新招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在现有各行业专家库的基础上充实完善,逐步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授权市计划部门组织实施。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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