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险计划设计及有关单证填制能力测试题(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 90 日后因初次患恶性肿瘤并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诊疗,本公司按附表一及被保险人住院日数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每保险年度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但每次给付住院医疗津贴总额不得超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总支出的 120%。 期满后 10 日内续保者不受本款 90 日规定的限制。 三、住院手术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须符合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的规定)施行手术,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附表二的标准给付住院手术医疗津贴,最高津贴等级为人民币 5000 元。 四、手术麻醉意外津贴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 施行手术时,在手术麻醉期间因麻醉意外造成死亡或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手术麻醉意外津贴人民币 20200 元。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 24 时止。 中途不办理退保,期满续保须另办手续。 保险费: 一、保险费根据不同的保障程度分 5 档(见附表三),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二、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附表一: 津贴标准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津贴种类 1 档 2 档 3 档 4 档 5 档 每日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50 100 150 200 300 每日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80 130 190 250 360 住院手术医疗津贴 按手术等级给付(见附表二,)最高津贴等级为 5000 元 手术麻醉意外津贴 20200 附表二: 住院手术医疗津贴标准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津贴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津贴 500 1000 1500 202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附表三: 保险费收费标准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被保险人年龄 1 档 2 档 3 档 4 档 5 档 3 至 4 周岁 100 160 215 270 385 5 至 9 周岁 60 100 140 180 260 10 至 19 周岁 35 60 80 105 150 20 至 29 周岁 80 135 195 250 365 30 至 39 周岁 160 285 415 540 780 40 至 49 周岁 175 315 455 595 875 50 至 59 周岁 280 505 735 60 至 65 周岁 425 790 产品 六: 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两 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险年度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 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后遗症,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注:一般职业风险者费率为每千元保险金额 2 元保费。 附件 3:答题表 请紧密结合客户的 家庭实际情况,为其制定一份合适的家庭保险计划,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 客户风险及保险需求分析; 2) 投保方案(含保费情况)设计; 3) 方案特色及保险保障说明。 附件 4:投保单 请按照你为方正良制定的投保方案为其填写投保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Life Insurance Limited 个人保险投保单 体验 免休检 客户保障声明 请您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充分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规定,权衡保险需求和交费能力后;再作出投保决定。 投保单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准确、真实填写,并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不明事项请向业务员或我公司咨询。 如无特别声明,我公司将以您本次填写的地址为最新地址。 如有地址变更,请及时通知我公司,以便为您提供服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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