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门。 (一 )甲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或商请省财政部门拨付科技经费; 2. 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 )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5.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三 )丙方的职责是: 1.匹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科技经费; 2.督促乙方组织实 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的有关问题; 4.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 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查,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或订立补充项目任务书。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一 )申报评审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中期检查评估。 (二 )备案核准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分管计划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中期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在研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 5 月31 日和 11 月 30 日前,向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和计划综合管理部门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提交半年度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 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 )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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