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景观设计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任何字眼上或数量上的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合同失效,亦不会免除乙方按照合同图纸、规范执行 全部或部份工程应承担的责任。 有关错漏须予以更正,当作是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处理。 2. 甲方提供的工程量仅作为参考,甲方不保证其准确性,实际工程量将以装修完成后具体数量确定,但乙方的单价将作为核算总价的依据,在合同签订后将不作更改。 工程量清单是本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之一。 第十七条、 工程款中期支付 任何因工程付款而对工程量的核实,纯粹作为付款用,不能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的依据。 第六部分 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八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 主要建筑材料由甲方提供样品,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 2. 乙方根据协 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二天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根据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 3.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代用材料。 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部份 工程变更 第十九条、 工程更改和预留款 甲方有权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任何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1. 合同图纸所绘和规范所说明的本工程在设计、质量上的改变,包括工作的加、减或更换,本工程用物料类别、标准的改变,和已完成或送至的工作或物料的远离工地(不合规格的工作或物料除外)。 2. 更改有关部份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 增加工作需要的附加工作; 4. 改变有关工作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八部份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 合约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3. 因特殊原因,部份单位工程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 1. 本工程的决算须在协议条款所列的决算期内完成,在决算期完结前或按第三十五条款发出最后证书之前,乙方应获给予工程更改结算表一份,结算付款方式见第 一部分第六条。 2. 在实际完工前或完工后合理时间内,乙方须将决算所需的所有资料呈交甲方。 在甲方要求时,乙方须提交物料或分包费用的发票、收据等正本及副本一份正本在核对副本后可获发还。 3. 乙方须负责计算工程更改费及决算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保修 1. 由竣工证书所注明的竣工日期后开始计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算起。 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最后一项工程验收完成起计算保修期。 2. 保修期间,乙方 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三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 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3. 若甲方认为按本条款提出要求保修的项目已获保修,便须发出“保修完成证书”以资证明,证书注明的日期便视为保修责任完成日。 第九部分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二十三条、 争议 1.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 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向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向有管辖权的经 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四条、 过期完工赔偿及质量未达标赔偿 若乙方未能在合同协议条款的完工前或按第十二条款延长了的工期之内完成本工程,而甲方证明他认为本工程本应已完成,则乙方须按合同协议的过期赔偿率和本工程未能完成 的期间,计算赔偿给甲方,而甲方可从应付或将会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该赔偿。 过期赔偿率按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扣合同总价的2‰;达不到优良质量标准扣合同总价的 5%。 第二十五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人员出入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2. 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 方承担。 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2. 在协议条款所列保修期后,或按第二十四条款保修完工后,或收到按第二十三条款要求的资料后(以较后时间为准)三个月内,甲方须尽快发出最后证明: 本合同已付的款项,和 按本合同条款调整后的合同总价。 上述两数目如有差额,须在证书内相应地列明是甲方欠乙方的,还是乙方欠甲方的。 除非按本合同有其他的扣除,乙方可在量交最后证书给甲方后十四天内收款,或按情况而定,乙方须在十四天 内把欠款支付与甲方。 3. 除非双方在最后证书发出前或乙方在证书发出后十四天内要求仲裁,最后证书在任何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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