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讲解chapter35--每股收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二 )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 每股收益 第 7 页 共 16 页 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三 )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 也就是说,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可以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既没有稀释作用也没有反稀释作用,不影响每股收益金额;另一部分是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无对价发行,企业可利用的经济资源没有增加,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因此具有稀释性,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四 )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的计算,理论上应当 包括该普通股每次交易的价格,但实务操作中通常对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即可。 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 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例 35— 4) 某公司 20 7 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500 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1 250 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 4 元。 20 7 年 1月 1 日,该公司对外发行 250 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 20 8 年 3 月 1 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 3. 5 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 1 股新发的股份。 该公司 20 7 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 500/ 1 250= 0. 4(元 )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250— 250 3. 5247。 4= 31. 25(万股 ) 稀释每股收益= 500/ (1 2504- 31. 25)= 0. 39(元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 每股收益 第 8 页 共 16 页 四、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与前面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计算思路恰好相反,具体步骤为: (一 )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 该假设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额不变。 (二 )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 (或合同日 )履行,按照约定 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三 )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例 35— 5) 某公司 20 7 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1 000 万股。 20 7 年 3 月 2 日,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 5. 5 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 240 万股普通股。 假设,该普通股 20 7 年 3 月至 12 月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 5 元。 20 7 年度每 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 400/ 1 000= 0. 4(元 )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240 5. 5247。 5— 240= 24(万股 ) 稀释每股收益= 400/ (1 000 + 24 10/ 12)= 0. 39(元 ) 五、多项潜在普通股 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单独考察其中某潜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释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时可能恰恰变为反稀释作用。 例如,某公司先后发行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 (票面利率和转换价格均不同 ),甲债券导致的增量股每股收益为 1. 5 元,乙债券导致的增量股每股收益为 3. 5 元,假设基本 每股收益为 4 元。 如果分别考察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增量股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 每股收益 第 9 页 共 16 页 益,两种债券都具有稀释作用。 并且,由于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其稀释作用越大,甲债券的稀释作用大于乙债券。 然而,如果综合考察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先计入甲债券使得每股收益稀释为 3. 1 元,若再计入乙债券则使得每股收益反弹为 3. 4元,因此,乙债券在这种情况下不再具有稀释作用,不应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应当按照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稀释程度根据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况下,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金额。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作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 通常情况下,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排在前面计算,因为其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利润。 对外发行多项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一 )列出企业在外发行的各潜在普通股。 (二 )假设各潜在普通股已于当期期初 (或发行日 )转换为普通股,确定其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当期净 利润的影响金额。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假设转换一般会增加当期净利润金额;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当期净利润。 (三 )确定各潜在普通股假设转换后将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值得注意的是,稀释性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假设行权后,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不是发行的全部普通股股数,而应当是其中无对价发行部分的。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